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595号
申请人:吕某,男,土家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20**********,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啸,职务:局长。
申请人吕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申请人举报渝中区某某足浴馆(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虚假宣传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收到,经补正,于2025年12月30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本案重新依法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1.门店招牌的户外宣传属性,决定其违法行为影响范围更广、并非“情节轻微”。2.案涉招牌虚假宣传行为性质恶劣,违反多项法律核心规定。3.不予立案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四、对申请人复议理由的回应
申请人认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同。
关于违法情节的认定。被申请人在决定中认定的“情节轻微”,核心在于被举报人“及时改正”及“未造成危害后果”这一关键事实。该认定基于现场检查、整改确认等直接证据,事实清楚。
关于调查范围。行政处罚程序关注的是本案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处理。被举报人已主动整改,违法行为状态已消除。申请人所提及的“宣传持续时间”、“其他门店情况”、“营收数据”等,并非认定本案是否符合“轻微并及时改正”这一法定不予立案情形的必要前提。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对本案核心事实的调查职责。
关于法律适用。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是在全面调查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具体程序规则和裁量情形的综合适用与准确执行,并不矛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理结果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查,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22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经营的某某店铺“某某·某某·按摩足疗PLUS(某某路店)”购买“[热销必屯]某某SPA|解压爆款”,支付价款207.9元。2025年11月24日,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在店铺门头标注“CCTV展播品牌”,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已明确声明从未向任何企业颁发“央视上榜品牌”“央视展播品牌”等称号,被举报人行为属于对商品曾获荣誉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在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2025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某某》栏目授权采编中心合作协议书、《某某》服务合同确认书、关于《〈某某〉服务合同确认书》的情况说明、“展播企业”截图、整改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12月8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次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调查,当事店铺立即进行了整改,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经调解,当时店铺向我局出具了拒绝调解书,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调解终止”。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截图、资质信息截图、某某平台截图、收支详情截图、案涉店铺照片、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某某》栏目授权采编中心合作协议书、《某某》服务合同确认书、关于《〈某某〉服务合同确认书》的情况说明、“展播企业”截图、整改报告、案涉店铺整改后照片、《重庆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流转信息时间轴、《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住所地位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的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举报人为“某某”品牌的使用者,“某某”品牌曾于2018年5月10、11日在中央电视台作为“展播企业”播放节目。被申请人调查时,被举报人已经及时进行整改。被申请人结合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定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三、2025年11月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2025年12月8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次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申请人举报渝中区某某足浴馆虚假宣传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