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500号
申请人:颜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菜园坝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敏,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菜园坝派出所于2025年10月23日所作《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接警编号:20201019********************)(以下简称《回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4日收到,经补正,于2025年11月27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6年1月23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回执》违法,并撤销后重新调查。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EMS136**********向被申请人邮寄报案材料,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2024)第十项规定,三日内与报案人联系,报案材料中,明确有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与地址。
二、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3日前往被申请人处要求出具报警回执,出具报警回执的期限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三、被申请人的在接警编号20201019********************的报警信息中,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案件报案内容属于治安管理而被申请人基于徇私的情形,记录为非公安机关管理普通民事纠纷,而案件实际为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治安纠纷,且在该报警回执没有完整记录案件相关当事人参与人,其行为损害申请人在民事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前往某地祭奠过世亲人,遭到某某报警阻扰[接警编号:20201019********************],经警察劝阻后,某某自行结伙阻扰申请人合法权益,实施殴打,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凌晨7点54分报警[接警编号:20201019********************],公安机关仅履行出警,组织调解,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3日取得的该报警回执,认为被申请人载明的报警信息与实际案件定性不符合,系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调查得出的结论,且未正确完全记录案件纠纷相关人员,仅仅以“直系亲属与旁系亲属发生纠纷”,导致申请人在民事诉讼((2025)渝0112民初1****号)造成对案件无法认定与另一共同侵权人有关以及纠纷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相关民事合法权益受损,因举证问题败诉。而该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纠纷过程是因后世处理发生的纠纷,但根据被申请人出具的其他文书,已有法院认为该案件是侵犯申请人祭奠权的侵权事实,根据申请人的报警回执显示,两段执法记录视频客观上是该案件其他人某某为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颜明秀为次要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宣称自己2025年10月23日取得《回执》系2020年10月19日的警情;2020年10月19日有多起同一事件报警,第一起(接警编号:20201019********************)及第二起(接警编号:20201019********************)报警的报警人均是胡晓(报警电话:137********,系颜某亲属某某的丈夫),之后四起报警才是颜某(报警电话:176********)(接警编号:202010190********************,接警编号:20201019********************,接警编号:20201019********************,接警编号:20201019********************),根据被申请人指挥中心以
及市局指挥中心要求,系同一事件的110警情,在回复警情的时候,需要并可以将后续几个警情回复成重复报警,所以被申请人民警在回复了第一起警情后,将后面几个警情回复成了重复报警,所以后面几个报警的回复内容均为:重复报警20201019********************。
2.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中,内容是系统生成,所以当时申请人要求报警人必须是自己的,民警就没有使用接警编号:20201019********************的报警回执,而是使用了申请人的报警,接警编号:20201019********************。因为其内容为系统自动生成,所以在申请人的要求下将内容补充完整,并给申请人过目,如其有需要可以在不变更警情原意的情况下作出修改,申请人过目后是签字确认了的(报警回执存根有其签字)。
3.申请人自行弄丢报警回执,于2025年10月23日来被申请人处补打报警回执,因为其时间过去五年之久,加之当日值班民警不慎了解该警情,以为申请人系当日警情第一报警人,不知晓申请人系后报警人,所以补打的回执令其不满意。
4.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6时许与其父亲参加其婆婆的葬礼,其亲戚某某指责申请人在某某外婆在世的时候不管不问不尽孝道没资格来守孝,申请人则指其婆婆之前只是因大小便失禁住院,出院在某某方家里住了几天就离世了,指责其婆婆是被某某这方亲戚虐待死的扬言要尸检,双方因此口角争执发生抓扯,被申请人民警接警后到现场,未见双方有明显伤情,当时经双方共同长辈调停,双方先搁置争议待丧事办完后再行处理。2020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民警组织双方在派出所内开展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互相赔礼道歉,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履行了协议内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申请人与某某此次发生的口角抓扯警情符合上述调解之规定。申请人与某某双方于2020年10月23日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了调解协议双方赔礼道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
5.申请人称当时的认定事实不符的事情,民警当时现场开展调查,其主要就是申请人和某某发生抓扯,周围长辈都来劝阻,并隔开二人,不存在单方面被殴打。民警在场时,双方长辈都在说这两个晚辈的事情不应该报警,应该家族内部解决。至于申请人宣称的经警察劝阻后,本案件第三人自行结伙阻扰申请人合法权益,不明所以。
6.该警情回执由申请人亲自过目并签字,其调解书也由其亲自同意并签字履行,该警情已过五年之久,期间申请人未成提出过任何异议,其现提出的要求不慎合理,也已远远超出法定时间。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6时许在其婆婆葬礼上与其亲戚某某发生纠纷、发生抓扯。同日就该起家庭纠纷有6起报警,其中前两起为胡晓报警,后四起为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在回复了第一起警情(接警编号:20201019********************)后,将后面几个警情回复为重复报警。因当时申请人要求报警人必须是自己的,被申请人就没有使用接警编号:20201019********************的报警回执,而是使用了申请人最后一次报警(接警编号:20201019********************),申请人在该《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存根)》上签名确认。申请人与某某双方于2020年10月23日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了调解协议双方赔礼道歉,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不再处罚。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3日来被申请人处补打2020年10月19日的报警回执,被申请人民警向申请人补打提供《回执》(申请人2020年10月19日第一次报警记录)。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补打的《回执》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回执》、报案材料及诊断证明和邮政快递轨迹查询(特快:136**********)、《行政复议补充理由》、常住人口登记表、《补充行政复议材料》、《民事判决书》((2025)渝01民终1****号)、曹操专车行程单、《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公安局警务指挥平台查询统计、《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存根)》(接警编号:20201019********************)、《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具有管理渝中区辖区内治安案件的法定职责,其作出《回执》主体适格。
二、经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6时许在其婆婆葬礼上与其亲戚某某发生纠纷、发生抓扯。同日就该起家庭纠纷有6起报警,其中前两起为胡晓报警,后四起为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在回复了第一起警情(接警编号:20201019********************)后,将后面几个警情回复为重复报警。因当时申请人要求报警人必须是自己的,被申请人就使用申请人最后一次报警(接警编号:20201019********************)制作回执,申请人在该《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存根)》上签名确认。
综上,被申请人已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制作了接报警回执,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