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537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0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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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537号

申请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兴利大厦6-8层。

法定代表人:张明功,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8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5〕87号,以下简称《答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0日收到,于2025年11月27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6年1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设[1998]38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某某广场初步设计的批复》和(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文件)重计委固[1998]246号《重庆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某某广场及护岸堤工程立案的批复》出具的拆迁文件①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②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③房屋拆迁许可证④房屋拆迁公告⑤拆迁红线图”。

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资料中提及的项目名称‘某某广场’查阅档案,渝中拆许字(98)第6号拆迁许可项目档案里包含有《重庆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某某广场及护岸堤工程立项的批复》(重计委固[1998]246号),现就渝中拆许字(98)第6号拆迁项目”,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答复书》。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渝中发改委)、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资局)、重庆市渝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渝中规资局)提供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不服,依法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的“您申请公开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不认可。

(一)被申请人错误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确理解和适用如下:政府信息可以分为行政机关自己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同类型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也应当不同。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这是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一般规定,通常概括为“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公开原则。

(二)被申请人错误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正确理解和适用如下:第(五)项也属于“无法提供”的处理决定类型,主要适用于本机关不持有,其他行政机关持有相应信息的情形,实质上属于广义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范畴。

(三)被申请人持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向申请人提供。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渝中住建依复〔2021〕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文件)重人发〔1992〕19号《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用地许可证(件)、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3.拆迁人重庆某某广场建设指挥部已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是唯一知晓拆迁人重庆某某广场建设指挥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渝中拆许字(1998)第14号时提供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内容的行政机关。4.市规资局、渝中规资局档案中未见被申请人审查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渝中拆许字(1998)第6号)时的申请资料“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用地许可证(件)”。

二、申请人对《答复书》中公开的“重庆某某广场建设指挥部《拆迁计划、拆迁安置方案》和市中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制《拆迁安置方案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一)《拆迁计划、拆迁安置方案》与《拆迁安置方案表》拆迁范围不一致。《拆迁计划、拆迁安置方案》没有日期,拆迁范围“某某街1~12#(及其附号)”,《拆迁安置方案表》房屋座落依次为“某某街2#-1;某某街5#;某某街9#,10#;某某街1#;某某街2#;某某街3#,4#"”。

(二)《拆迁计划、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范围与市发改委公开的“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文件(重计委固[1998]246号)《重庆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某某广场及护岸堤工程立项的批复》”政府信息中的“建设地址渝中区某某咀”不一致。

(三)《拆迁安置方案表》与渝中发改委公开的“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经济委员会(中区计经发[1999]32号)《关于申请重庆某某广场工程投资计划的报告》附:《重庆某某广场项目(不含交通广场)投资计划表》”政府信息中的“拆迁安置建设规模9000m2”不一致。

1.《拆迁安置方案表》拆除建面共计6589.51m2(拆除合法建筑非住宅建面5749m2,拆除违法建筑非住宅面积605.31m2,拆除违法建筑住宅居面147m2(居面折算建面的k值系数1:1.6,建面为235.2m2))。

2.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经济委员会(中区计经发[1999]32号)《关于申请重庆某某广场工程投资计划的报告》附:《重庆某某广场项目(不含交通广场)投资计划表》拆迁安置建设规模9000m2(重庆某某广场工程建设规模127800m2;其中:护岸梯道工程建设规模12000m2,180米标高道路建设规模3000m2,观景广场主体工程建设规模62000m2,观景广场观景工程建设规模17000m2,港口大楼前交通转盘广场建设规模7400m2,朝东路改造建设规模5000m2,陕西路改造建设规模5000m2,两江护岸延长接顺段及下河公路建筑建设7400m2,拆迁安置建设规模9000m2。)

(四)《拆迁安置方案表》与渝中发改委公开的“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经济委员会(中区计经发[1999]32号)《关于申请重庆某某广场工程投资计划的报告》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文件(渝计委固[1999]732号)《重庆市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重庆某某(观景)广场工程1999年投资计划的通知》附:《重庆某某广场工程1999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表》”政府信息中的“拆迁费投资规模8300平方米,还建费投资规模7000平方米”不一致。《拆迁安置方案表》拆除建面共计6589.51m2,《重庆市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重庆某某(观景)广场工程1999年投资计划的通知》(渝计委固[1999]732号)附:《重庆某某广场工程1999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表》拆迁费投资规模8300平方米,还建费投资规模7000平方米。

(五)《拆迁计划、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范围与市规资局、渝中规资局公开的“重庆市规划局(重规选1999)中字第00110号《关于某某广场广场工程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图”的政府信息中的“拆迁红线”不一致。

(六)《拆迁安置方案表》拆迁范围与市规资局、渝中规资局公开的“重庆市规划局(重规选1999)中字第00110号《关于某某广场广场工程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图”的政府信息中的“拆迁红线”不一致。

三、申请人对《答复书》中公开的“重庆市渝中区城镇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渝中拆许字(98)第6号)”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一)重庆市渝中区城镇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渝中拆许字(98)第6号)与市中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制《拆迁安置方案表》拆迁范围不一致。

《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渝中拆许字(98)第6号)拆迁范围“某某街1~12号(连号)及其附号”,《拆迁安置方案表》房屋座落依次为“某某街2#-1;某某街5#;某某街9#,10#;某某街1#;某某街2#;某某街3#、4#”。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渝中拆许字(98)第6号)项目地点某某街与市发改委公开的“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文件(重计委固[1998]246号)《重庆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某某广场及护岸堤工程立项的批复》”政府信息中的“建设地址渝中区某某咀”不一致。

(三)《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渝中拆许字(98)第6号)拆迁面积建筑面积6500m2,与渝中发改委公开的“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经济委员会(中区计经发[1999]32号)《关于申请重庆某某广场工程投资计划的报告》附:《重庆某某广场项目(不含交通广场)投资计划表》”政府信息中的“拆迁安置建设规模9000m2”不一致。

(四)《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渝中拆许字(98)第6号)拆迁面积建筑面积6500m2与渝中发改委公开的“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经济委员会(中区计经发[1999]32号)《关于申请重庆某某广场工程投资计划的报告》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文件(渝计委固[1999]732号)《重庆市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重庆某某(观景)广场工程1999年投资计划的通知》附:《重庆某某广场工程1999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表》”政府信息中的“拆迁费投资规模8300平方米,还建费投资规模7000平方米”不一致。

(五)《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渝中拆许字(98)第6号)“项目地点某某街,拆迁范围某某街1~12号(连号)及其附号”均与市规资局、渝中规资局公开的“重庆市规划局(重规选1999)中字第00110号《关于某某广场广场工程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图”的政府信息中的“项目地点和拆迁红线”均不一致。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书中公开的重庆市渝中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房屋拆迁公告》中“渝中区拆许(1998)字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涂改为“渝中区拆许(1998)字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中落款为重庆市渝中区拆迁管理办公室,落章为重庆市渝中区城镇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公告》与重庆市渝中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安置方案表》拆迁范围不一致。《房屋拆迁公告》拆迁范围“某某街1~12号(连号)及其附号”与市规资局、渝中规资局公开的“重庆市规划局(重规选1999)中字第00110号《关于某某广场广场工程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图”的政府信息中“拆迁红线”不一致。

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的“您申请公开的‘拆迁红线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不认可。

市规资局、渝中规资局公开的“重庆市规划局(重规选1999)中字第00110号《关于某某广场广场工程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图”,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刘建敏2025年10月15日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访室告知的拆迁红线图一致。且被申请人未在答复书中公开“拆迁红线图”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内容。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备作出《答复书》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书》的主体资格。

二、《答复书》内容及程序合法

(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设[1998]38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某某景观广场初步设计的批复》和(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文件)重计委固[1998]246号《重庆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某某景观广场及护岸堤工程立项的批复》出具的拆迁文件:1.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2.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3.房屋拆迁许可证;4.房屋拆迁公告;5.拆迁红线图”信息。

经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拆迁红线图”,属于被申请人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已依法告知申请人向相关机关申请。

关于“《拆迁计划、拆迁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房屋拆迁公告》”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向申请人提供。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内容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2025年10月1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及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设[1998]38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某某景观广场初步设计的批复》和(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文件)重计委固[1998]246号《重庆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某某景观广场及护岸堤工程立项的批复》出具的拆迁文件:1.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2.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3.房屋拆迁许可证;4.房屋拆迁公告;5.拆迁红线图”信息。

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2025年10月1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回复内容为:(1)申请人申请获取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拆迁红线图”,属于被申请人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该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现予告知。(2)关于“《拆迁计划、拆迁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房屋拆迁公告》”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答复书》及附件和邮政快递查询轨迹查询结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1〕10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施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重人发〔1992〕19号)及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发改信息公开复〔2025〕176号)及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发改依复〔2025〕16号)及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发改依复〔2025〕18号)及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规资依复〔2025〕625号)及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规资依复〔2025〕30号)及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规资依复〔2025〕766号)及附件、《某某交通广场公运片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委托代办协议书》及拆迁房屋产权户及住用户分栋登记表、《某某交通广场联运片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委托代办协议书》及住宅户登记表、《行政复议答复书》、授权委托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进行回复的职责。

二、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设[1998]38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某某景观广场初步设计的批复》和(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文件)重计委固[1998]246号《重庆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某某景观广场及护岸堤工程立项的批复》出具的拆迁文件:1.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2.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3.房屋拆迁许可证;4.房屋拆迁公告;5.拆迁红线图”信息。

经查明,申请人申请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拆迁红线图”,属于被申请人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关于“《拆迁计划、拆迁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房屋拆迁公告》”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已向申请人提供,并无不当。

三、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2025年10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0日签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于2025年9月28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5〕8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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