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643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12 10:05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643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代理人:唐某某,申请人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功,职务:主任。

申请人某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中住建罚罚决字〔2025〕第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9日收到,于2026年1月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决定书》,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根据《决定书》,申请人担任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标段及二标段2个项目过程控制管理(含结算审核)单位期间,未完全履行全过程跟踪职责,未严格进行收方确认,导致上述项目涉及的3个清单项多计结算价款等,2025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处以罚款161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申请人认为,相关结算问题系多方协作过程中技术理解偏差所致,并非主观故意,且已在后续审核中予以修正;同时在处罚程序中未充分听取申辩意见,事实认定与责任划分不清,法律适用不当,故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理由:1.申请人出具的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标、二标结算审核文件经重庆市审计局进行行政审计后,审减率分别为2.7%、2.4%。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第2.0.8条、第10.4.9条规定,被申请人出具的结算审核文件质量均已经达到行业标准。

2.由于该行政处罚导致申请人在“信用中国”被公示,已经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经营,全国85家分公司现在都没办法开展业务,公司1000多人及家庭无法正常生活。

3.行政复议期间要求暂停被申请人在“信用中国”公示,减少对申请人的影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是作出《决定书》的合法主体,具有行政处罚职权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再根据被申请人官方网站载明的机关职能职责,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渝中区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对渝中区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被申请人是作出《决定书》的适格主体。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所作出《决定书》的主体合法。

二、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处罚,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决定书》,程序合法

2025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对重庆市渝中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移交的问题线索予以登记立案,审计移交线索称申请人在对上清寺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标段及二标段2个项目的全过程控制及结算审核中,涉嫌不正确履职,重复计取、错误套取定额导致多计结算价款等问题。

经被申请人详细调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9日取得申请人《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中住建罚罚告字〔2025〕第0*****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并于当日按照其确认的送达方式及地址送达给申请人(电子送达,短信送达至手机号码175********),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权利告知义务的规定,于2025年12月9日告知申请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经过详细调查,法制审查并依法报负责人审批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决定书》并于当日按照其确认的送达方式及地址送达给申请人(电子送达,短信送达至手机号码 175********)。被申请人办案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本案依法立案、调查、处罚,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申请人在对上清寺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标段及二标段2个项目的全过程控制及结算审核中,涉嫌不正确履职,重复计取、错误套取定额导致多计结算价款等问题。

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在担任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标段及二标段2个项目的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管理(含结算审核)单位期间,未完全履行全过程跟踪职责,未严格进行收方确认,对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标段)和(二标段)中将零星修补按整体修补计算,造成多计结算金额,且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标段)结算审核办理中,存在“分缝水泥纤维板”“不分缝水泥纤维板” 清单项螺栓多计、龙骨定额套用错误,存在“铝板墙面”螺栓多计、龙骨定额套用错误,存在“2.5mm厚铝单板雨棚”综合单价显著偏高,导致多计结算价款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询问调查笔录、区审计局关于申请人涉嫌不正确履职导致多计结算价款的审议移交证据(包含:审计现场踏勘记录、审计谈话调查笔录、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标段“2.5mm厚铝单板雨棚”“分缝水泥纤维板”“不分缝水泥纤维板”“铝板墙面”综合单价组价情况,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二标段结算审核 报告)、申请人提交的整改情况说明(包含: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标段及二标段结算修正说明,两个项目修正后结算审核报告,“2.5mm厚铝单板雨棚”单价调增说明)等证据,证明了申请人作为案涉工程的全过程控制及结算审核单位,存在高估冒算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五)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在本案中,申请人在担任案涉工程的全过程控制及结算审核单位期间,未完全履行全过程跟踪职责,未严格进行收方确认,且结算审核办理中,对铝单板雨棚等清单项计价存在重复计取和错误套取定额,对面层修补、零星修补的外墙按整体修补结算等,导致案涉项目多计结算价款的问题,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

据此,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按照一般处罚额度,处以16100元罚款。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从重从轻情节,被申请人综合考虑申请人积极配合整改和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按照一般罚款额度中较低数额处以罚款,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数额适当。

五、申请人复议请求无依据 

根据申请人向贵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申请人认为:一是相关结算问题系技术理解偏差所致,并非主观故意;二是认为其相关结算问题的修正审减率分别为2.7%、2.4%,达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CECA/GC7-2012》第2.0.8条、第10.4.9条的结算审核文件质量控制标准;三是该行政处罚通过“信用中国”进行公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被申请人认为:一是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第8.3.3条“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应包括下列三个阶段:……2审核阶段应包括现场踏勘核实,召开审核会议,澄清问题,提出补充依据性资料和必要的弥补性措施,形成会商纪要,进行计量、计价审核与确定工作、完成初步审核报告等”,第8.3.4条“竣工结算审核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4现场踏勘复验记录”,申请人在全过程控制及结算审核时,未认真履行现场踏勘义务,未充分核实外立面面层实际工程量,将零星修补按整体修补计算造成多计价款,以及“分缝水泥纤维板”“不分缝水泥纤维板”“铝板墙面”等项目均存在螺栓多计造成多计价款的问题,均不属于技术理解偏差。

二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制,不是行政处罚的裁 量依据,且该标准第2.0.8条、第10.4.9条的综合误差率是指相同 口径下成果文件的总体误差率,区审计局未就案涉项目出具相同口径的结算审核报告,另外申请人以案涉的部分清单项的修正金额计算成果文件的总体误差率的方法错误。

三是在“信用中国”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不是行政处罚内容。 另外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 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十 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在“信用中国”上进行公示。

综上,被申请人是作出《决定书》的合法主体,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3日,申请人出具《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二标段)结算审核报告》,对其接受重庆市渝中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二标段)进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工作的评审情况及结果进行报告。2024年1月20日,申请人出具《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标段)结算审核报告》,对其接受重庆市渝中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标段)进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工作的评审情况及结果进行报告。2024年12月23日,申请人出具《关于一标调整情况说明》《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一标段)项目结算修正对比表》《关于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二标段)调整情况说明》《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二标段)项目结算修正对比表》。

2025年9月29日,区审计局向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渝中区审计局关于某某公司涉嫌不正确履职导致多计结算价款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并将相关审计证据移送被申请人。2025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出具高估冒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处罚案予以立案,并对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唐万涛进行调查询问。2025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25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向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后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陈述申辩材料。2025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后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元整(¥16100.00)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阶段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建设施工审核验证定案表修正》二份、《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清单》、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渝中区审计局关于某某公司涉嫌不正确履职导致多计结算价款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取证记录、截图三份、《结算审核报告》二份、《重庆市渝中区审计局调查谈话笔录》二份、《关于一标调整情况说明》《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一标段)项目结算修正对比表》《关于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二标段)调整情况说明》《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二标段)项目结算修正对比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担任某某片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标段、二标段项目的全过程控制及结算审核单位期间,未完全履行全过程跟踪职责,未严格进行收方确认,且结算审核办理中,对铝单板雨棚等清单项计价存在重复计取和错误套取定额,对面层修补、零星修补的外墙按整体修补结算等,导致案涉项目多计结算价款。被申请人综合考虑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元整(¥16100.00)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并无不当。

三、2025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出具高估冒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处罚案予以立案。2025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向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后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陈述申辩材料。2025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后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中住建罚罚决字〔2025〕第0*****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