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6〕227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7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堂,职务:局长。
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渝中(阳)不罚决字〔2026〕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4月9日收到,于2026年4月16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6年6月12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6年1月6日,重庆国际信托公司的负责人带领十几个年轻人,并携带钢钎、铁锤、木棒、二锤等系列工具来到渝中区某某巷,将申请人打伤,后经公安人员呼叫120急救车辆到达现场并护送到急救中心进行抢救,导致门牙断裂,身体软组织挫伤。事后,大阳沟派出所认为事实不成立,于是作出对相关人员不予处罚的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本案中,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渝中区某某巷**号附近,被申请人对本案有管辖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本案中,2026年1月6日15时许,第三人和罗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某某巷**号附近,第三人使用大锤拆墙,罗某某使用木板拆墙。申请人报警自称被拆墙的人使用工具打掉十颗以上牙齿。后申请人被120急救车接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检查。经调查,民警搜集现场视频;走访、询问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医生及提取申请人病历;以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均无法证实申请人被人殴打掉牙齿。申请人自称被拆墙的人使用工具打掉十颗以上牙齿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多个现场视频片段、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医生的陈述、申请人病历、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文书号:渝公中不(临床)[2026]第0001号)、第三人的陈述、罗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因案情复杂2026年2月6日、3月9日经审批各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6年3月31日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履行了立案、调查、送达等程序。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一、本案纠纷系第三人维护公司合法财产利益,反而是申请人与背后的人动机目的不纯,惹是生非所起。
第一,根据渝中府发〔2022〕26号《重庆市渝中区房屋征收范围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规定,能够证明未经登记建筑搭建时间在1990年4月1日以前的,视为合法建筑,可按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予以拆迁补偿。经查阅1989年版的该片区房屋建筑地勘图,1989年附楼就已经存在。经渝中区住建委、征收中心调查和认定,现重庆某某大厦附楼有152㎡为合法建筑,按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剩余66.69㎡视为无证建筑,按照违法建筑标准进行补偿。重庆某某公司已于2023年10月向渝中区住建委、征收中心提交认可相关的附楼面积受偿事宜。渝中区住建委、征收中心已认定的重庆某某大厦附楼合法建筑面积152㎡以及违法建筑面积66.69㎡,该结果已经征收中心现场公示。本案事发地为重庆某某公司合法财产。
但是自2024年12月起,胡某某陆续对本案事发地公司合法所属的房门拆出、墙体进行破坏、扩大、自行使用砖头和水泥封堵,直至本案发生的2026年1月6日,公司事发地的房门被砖、水泥封死,因此才有后续砸墙行为,本案第三人砸墙的行为并未无事生非的恶意行为而是为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进行的自助行为。
第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人与胡某某相互串连,其动机和目的不纯。不纯之一:本案的源起事发地在拟征收前平安无事,在拟征收后就怪事频出。不纯之二:胡某某让年过80岁且无任何关联的申请人入住事发地。根据申请人于2026年1月21日陈述“问:你的家庭情况?答:我有五个儿子...有两三个孩子在重庆”“问:你当时怎么住在胡某某的茶馆里?答:以前我住在某某园那边某某小区,那是我儿子买的房子,我记不得具体的门牌号,我是胡某某茶馆的常客,经常在那里喝茶,逐渐就跟茶馆里面的人以及胡某某熟悉了,大概20天以前我跟胡某某说我经常在这儿打牌,想住她茶铺里,于是胡某某就让我住在茶馆里面的隔间里面,不收我的房租,算是我帮她看那个房子换房租。问:你以前住在两江新区某某小区怎么会到某某巷喝茶?答:我年轻时候在某某公园里面做活路,那时候某某巷那边就开起茶馆了,很出名,我喜欢在那边喝茶,我后来住到某某小区去了,还经常坐公交车到某某巷来喝茶。我现在也偶尔回去某某小区住两天。问:你是否清楚胡某某和某某大厦之间的矛盾?答:我不清楚,我是凭自己的判断觉得砸墙那些人在欺负人。”不纯之三:申请人在重庆有两三个孩子、在某某园某某小区有房子的情况下,却住在了本身存在纠纷、居住环境极其恶劣的事发地。从常识上讲,很难排除胡某某为在占领公司合法财产中占据优势,故意喊一位年过八十的老人来住在事发地,让公司不敢“轻举妄动”。
正因为有这些背景,从现有证据综合看,申请人明显存在通过夸大受伤事实报警从而站在道德与法律的制高点达到其不法目的,我们不能因为其年过80岁就要偏听偏信、就要当然站理。(详见后述)
二、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申请人主张的侵权事实无证据支撑
2026年1月21日申请人报警称其于2026年1月6日在重庆市渝中区某某酒店附近,胡某某的茶馆和某某大厦中间的门附近,被人殴打。被申请人大阳沟派出所受理案件后,依法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民警调查及收集证据后,被申请人认定“均无法证实李某某被人殴打掉牙齿,李某某自称被拆墙的人使用工具打掉十颗以上牙齿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31日作出《决定书》,代理人认为,申请人自称“打落十颗以上牙齿”的报警陈述是审查重点和核心,公安调查和本次复议均应围绕这个焦点问题进行。经过我们对全案证据的梳理和分析,上述决定书的认定准确、证据充分,具体分析如下:
(一)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部分内容与客观证据矛盾
申请人于2026年1月21日陈述“1月6日下午3点左右...有三四个人拿着各自工具在砸墙,有拿沙钎的,有个拿红色的锤子的,有拿长木板戳墙的”“我拿着砖头的挥舞的时候,对方有个人沙钎戳到了我的手,我手上的砖头就打在了我的嘴上,当时就感觉有血在我嘴里。直到民警到现场,我嘴里都有血,我当时掉了很多牙齿在墙那个地方。”“问:你受伤的部位是哪些?答:嘴皮有些外伤,掉了十颗以上牙齿,嘴里面也有血。”“问:是哪个人戳到你的手引起受伤的?答:我记得是用沙钎的一个人,具体穿什么衣服我记不清了。问:他怎么导致的你受伤?答:我手里拿着砖头朝他们丢,他们有个拿着沙钎的人,用沙钎戳到了我的手,导致手里的砖头打到我自己的脸上了。”
但是根据在案第三人和罗某某的陈述以及多段现场视频均能证实,案发时,罗某某在墙外左侧持木板砸墙、第三人在墙外右持红色锤子砸墙,除以上二人外,并无他人参与砸墙行为,根本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有拿沙钎的”,更不存在申请人说的“对方有个人沙钎戳到了我的手,我手上的砖头就打在了我的嘴上”的情形。
此外,根据墙内房间视频水印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15时44分左右的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先是站在内墙边上一个大约四十厘米左右的独凳上往外扔砖头,后十分灵活的自行从凳子上后跳落地站在了墙面侧边,整个过程明显无外力介入,在整个的砸墙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到砖头是从其旁边飞过,砸墙工具和飞出的砖头并未直接与其接触。
如果真的如申请人所说“对方有个人沙钎戳到了我的手,我手上的砖头就打在了我的嘴上,当时就感觉有血在我嘴里。”并造成十颗以上牙齿脱落的严重后果,可以想象接触的力度之大,但是后续的病历也未显示申请人双手没有任何受伤,监控视频亦完全没有任何显示上述情况,并且现场完全没有发现申请人的断牙或者落牙,如申请人真的被打掉了牙齿,按照常理申请人肯定会第一时间出示满嘴的落牙或寻找、收集,而且其陈述的是有十颗以上落牙,现场却未发现任何一颗,完全不符合常理。因此申请人的以上陈述与客观事实明显矛盾。
(二)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是第三人造成了申请人嘴角流血
虽然根据第三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袁某某的证言和视频片段均能证实申请人嘴角流血的情况,但是皆不清楚是什么原因造成申请人嘴角流血的。通过查看视频片段,可以看到申请人嘴部有少量血,但是出血量明显与申请人所述十颗以上牙齿被打掉不相符,也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证明是第三人或者罗某某直接用工具亦或是用工具砸墙、通过飞砖接触到申请人造成的出血。
此外,通过视频可以看到申请人在用锤子准备击打第三人时,存在一个半吐舌头,将嘴唇往牙齿下面咬的习惯,不能排除申请人在情绪激动的情形下自己用力过猛造成的嘴唇破裂导致流血的合理怀疑。
(三)接诊医师证言和门诊病历均能显示申请人口内无明显伤口,更不存在打落10颗以上牙齿的生理痕迹
1.2026年1月6日给申请人接诊的医师唐某某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的证言证实,“之后开始做‘查体’,从头到尾检查身体的各个部位,头部除了口腔以外没有看见外伤性出血,嘴角有血痴,查看他的口腔,发现部分牙齿缺失了,当时在医院没有看到有断裂或脱落的牙齿。牙齿断端即牙齿牙龈结合处没有新鲜血液、也没有血痴。口腔中没有发现明显伤口。”“问:该人所称被打断牙齿的情况,查体的时候是什么情形?答:该人自称的这个情况,我们查体时没有发现口腔内有明显伤口,也没有发现牙龈有新鲜血液或血痴,也没有发现有断裂的牙齿。后我们建议他去口腔科进一步检查,他去检查没有就不清楚了。问:该人有无明显外伤?答:我们查体时没有看到有明显伤口”。
2.2026年1月7日《门诊病历》显示,“体格检查:口内未见明显伤口,右唇部分血痂。”“处理意见:建议摄片排除根折或骨折可能,患者拒绝。”
以上两项证据直接客观的显示了申请人口内无明显外伤的事实,并且在医师建议摄片来排除根折或骨折可能时,申请人却予以了拒绝,进一步可以看出申请人明显清楚2026年1月6日的事件并未对其牙齿造成任何损坏,其牙齿的状况完全是源于其自身的原因。
以上证据综合来看,申请人的报案称“被第三人打落十颗以上的牙齿”的陈述与现场视频、接诊医生证言及医疗记载、无法出示打落牙齿等一系列客观情况不符;相反,后者一系列证据均能证实事发时不存在申请人被打落十颗以上牙齿的情形,只存在嘴皮出血的情形。在此,我们后续就申请人报假案一事向公安报案,请求对申请人及背后的始作俑者予以训诫等不同措施。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上述内容包括事实与观点,完全同意被申请人答辩状意见,不重复。
四、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维持原行政决定
行政复议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核心在于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在案充分证据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完全符合法定要件,并且不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
申请人仅凭自身单方陈述否定公安机关的全面调查结论,且未能提交任何新的、足以推翻原行政行为的有效证据,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若仅凭申请人单方指控即推定第三人违法,违背行政案件证据裁判原则,亦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理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6年1月6日,重庆某甲公司员工谭某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大阳沟派出所(以下简称大阳沟派出所)报案,民警出警核实位于渝中区某某路1**号某某大厦资产房屋墙壁被破坏引起纠纷。当日,大阳沟派出所对谭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接受证据材料。当日,大阳沟派出所经审批对谭某报案进行立案。
2026年1月21日19时13分许,申请人报警称:2026年1月6日在重庆市渝中区某某酒店附近,胡某某茶馆和某某大厦附近被人殴打。当日,大阳沟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日,大阳沟派出所作出《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对申请人报案进行立案。
2026年1月22日,大阳沟派出所对急诊医生唐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大阳沟派出所向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了申请人在2026年1月6日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大学附属中心医院《急诊抢救病历》,载明“急诊诊断:1.:殴打伤:牙齿缺失;多处软组织挫伤;2.颈椎间盘突出;3.双肺支气管炎;4.脑萎缩”。2026年1月7日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载明“体格检查:口内未见明显伤口,右唇部分血痂。17-27,32.33.34.35.41.42.44.45.47残根,31残冠。诊断:17-27,32.33.34.35.41.42.44.45.47残根,31残冠”,医师:李某。2026年1月22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载明“因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危险性未排除,现决定对你单位有关李某某自称被人殴打案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
2026年2月6日,经被申请人审批延长30日办案期限。
2026年2月27日,大阳沟派出所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大阳沟派出所又分别于2026年3月27日、2026年3月31日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载明的内容与第一次《询问笔录》载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2026年2月27日,大阳沟派出所对罗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大阳沟派出所又分别于2026年3月27日、2026年3月31日对罗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载明的内容与第一次《询问笔录》载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2026年3月7日,大阳沟派出所对胡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6年3月9日,经渝中区公安分局审批再次延长办案期限。
2026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载明“经调查,民警搜集现场视频;走访、询问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医生及提取李某某病历;以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均无法证实李某某被人欧打掉牙齿。李某某自称被拆墙的人使用工具打掉十颗以上牙齿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多个现场视频片段、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医生的陈述、李某某病历、重庆市公交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文书号:渝公中不(临床)〔2026〕第0001号)、张某某的陈述、罗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当日将《决定书》送达第三人,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复议机构提供一份盖有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证明章的《门诊病历》(就诊时间:2026年1月7日9时38分),载明“体格检查:上唇中份完全裂开达肌层长约4cm,持续渗血,内部分异物碎屑。口内见11松+++,21未见,牙槽窝血凝块存。12-21颊侧牙龈撕裂达骨面。血压125/77mmHg口内未见明显伤口,右唇部分血痂。17-27,32.33.34.35.41.42.44.45.47残根,31残冠。诊断:17-27,32.33.34.35.41.42.44.45.47残根,31残冠。”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在案证据出现两份矛盾的《门诊病历》,本机关指令被申请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被申请人对医师李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调取相关证据。同时,为弥补办案人员医学知识的不足,本机关于2026年6月18日召开专家征询会,就相关医学问题征询专家意见。参考医学专家意见,结合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指令被申请人调查的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交的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就诊时间:2026年7月7日10时53分)载明“体格检查:17-27,32.33.34.35.36.41.42.44.45.47残根,相应牙龈红肿,压痛轻微。23.31.43存,松+-,叩+-。目前上唇皮肤及黏膜未见明显伤口,未扪及瘢痕”“诊断:17-27,32.33.34.35.41.42.44.45.47残根31残冠 慢性牙周炎”的内容,可以查明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期间向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调取的《门诊病历》系真实病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刘某某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李某甲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及光盘1张;
2.《行政复议答复》、《证据目录》、《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3.《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渝公渝中(阳)立案字〔2026〕15号);
4.《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渝公渝中(阳)审字〔2026〕62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渝公渝中(阳)审字〔2026〕109号);
5.《调取证据审批表》(渝公渝中(阳)审字〔2026〕27号);
6.《到案经过》;
7.《传唤审批表》(渝公渝中(阳)审字〔2026〕174号)及《传唤证》(渝公渝中(阳)行传字〔2026〕15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渝公渝中(阳)传通字〔2026〕49号);
8.《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渝公渝中(阳)审字〔2026〕172号);
9.申请人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
10.第三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026年2月27日、2026年3月27日、2026年3月31日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
11.谭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
12.罗某某的2026年2月27日、2026年3月27日、2026年3月31日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
13.胡某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
14.袁某某的电话记录;
15.唐某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
16.《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谭某2026.1.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谭某2026.1.7);
17.《调取证据通知书》(渝公渝中(阳)调证字〔2026〕1号)、《调取证据清单》、《门诊病历》(口内未见明显伤口...)、《CT影像检查报告单》、《急诊抢救病历》;
18.《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渝公中不(临床)〔2026〕第0001号);
19.前科查询情况说明;
20.《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渝公渝中(阳)立案字〔2026〕2号);
21.现场相关视频;
22.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交的《门诊病历》(上唇中份完全开裂...)、《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接警编号:500103202601211907144620000001)、申请人2026年7月7日在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
23.《行政复议调取证据通知书》(渝中府复〔2026〕227号)、李某的《询问笔录》、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的《李某某诊疗过程说明》、病历模版;
24.《行政复议征询会会议笔录》;
25.《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调查李某甲执法记录仪视频、李某甲提供的申请人照片、办案人员拍摄的李某甲手机内印象新视界视频号照片6张。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案件的法定职责,其作出本案《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之规定,2026年1月21日被申请人立案,2026年2月6日,经被申请人审批延长30日调查期限。2026年3月9日,经被申请人审批再次延长办案期限,于2026年3月31日作出《决定书》,符合前述规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九十七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之规定,本案自2026年1月21日立案,于2026年3月31日作出《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第三人。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传唤并通知家属、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调查、询问、送达、审批等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大阳沟派出所立案后,通过询问案件相关当事人、现场民众、申请人的就诊医生等人员,收集案发现场视频,依法向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调取申请人病历材料,已进行了较为全面地调查核实。通过被申请人调查收集的前述在案证据材料,无论是询问现场民众及相关当事人的询问内容还是申请人、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各段视频,无法明确证明第三人存在殴打行为,就申请人所称的被人用工具打掉十几颗牙等事项亦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故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渝中(阳)不罚决字〔2026〕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