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6〕228号
申请人:沈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92号(新民花园)。
法定代表人:越德川,职务:局长。
申请人沈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于2026年2月12日作出的《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渝(渝中)城违建限拆决字〔2025〕020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4月10日收到,于2026年4月17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6年6月12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搭建雨棚是为了防雨、防火、防高空抛物。该雨棚2023年搭建的是钢结构和耐力板做的,搭建好以后由于不能防雨、防高空抛物,后来为了更好让雨棚的防雨、防火、防高空抛物,2025年才在上面加了一套钢结构和长城板的雨棚。因为堆放物品,后面改成了封闭式的雨棚。理由是2025年加的雨棚和2023年的雨棚是一样大的,2025年的雨棚也不应该算违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是作出《决定书》的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及《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及第八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重庆市渝中区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具有作出查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决定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分
2025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在渝中区某某路**号*-*修建的简易结构建筑物疑似违法建筑,涉嫌违反《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启动违法建筑立案查处程序。
2025年12月11日,经被申请人调查询问,申请人称渝中区某某路**号*-*的钢架结构建筑是其本人修建,没有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或其他有关建设手续。同日,执法人员对案涉建筑物进行现场勘验,测得违法建筑物面积约30㎡。
2026年2月12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擅自在渝中区某某路**号*-*搭建的钢架结构构筑物,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决定书》责令申请人于12日内自行消除该违法建筑。该《决定书》于2026年2月12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都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搭建的封闭钢架结构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
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符合《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依据如下证据:
(一)《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立案审批表》(渝(渝中)城违建立审字〔2025〕02014号)
(二)《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渝中)城违建询录字〔2025〕02014号)
(三)《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渝中)城违建勘录字〔2025〕02014号)
(四)《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渝(渝中)城违建勘图字〔2025〕02014号)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渝中)城违建勘照字〔2025〕02014号)
(六)《决定书》
(七)《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送达回证》及照片
(八)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该组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实施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对其作出《决定书》并向其送达,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事实依据充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依据以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综合上述,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在渝中区某某路**号*-*修建的简易结构建筑物疑似违法建筑,涉嫌违反《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2025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义务,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载明测量搭建的建筑面积约30㎡。经被申请人调查询问,申请人称渝中区某某路**号*-*的钢架结构建筑是其本人修建,没有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或其他有关建设手续。
2026年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载明“沈某某:现查明,你单位(个人)擅自在某某路**号*-*搭建的钢架结构构筑物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估算,违法建筑面积约为30平方米。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个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日内,自行拆除(回填)该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回填)的,本机关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回填)。强制拆除(回填)该违法建筑的所需费用由你单位(个人)承担”。该《决定书》于2026年2月12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立案审批表》(渝(渝中)城违建立审字〔2025〕02014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渝中)城违建询录字〔2025〕02014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渝中)城违建勘(检)录字〔2025〕02014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渝(渝中)城违建勘图字〔2025〕0201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渝中)城违建勘照字〔2025〕02014号)、《决定书》、《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送达回证》及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实行综合执法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之规定,同时结合《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渝委编委〔2019〕7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重庆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执法职能职责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划转到市城市管理局”及被申请人的职能“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街道(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被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具有认定及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其作出本案《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2025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搭建违法建筑一事进行立案,并于2025年12月11日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程序,于2026年2月12日作出案涉《决定书》,符合《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决定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二)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之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调查询问可以证实,申请人在未经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渝中区某某路**号*-*搭建面积约为30平方米的钢架结构构筑物,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认定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违法建筑,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案涉《决定书》,系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渝(渝中)城违建限拆决字〔2025〕0201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