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6]280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31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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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6〕280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越德川,职务:局长。

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的《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终止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备案的函》(以下简称《终止备案函》)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5月7日收到,经补正,于2026年5月2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的《终止备案函》;2.依法确认申请人继续享有在渝中区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的合法资格。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经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依法许可,持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号:渝城管环202001100027)的合法废弃食用油脂收运企业。2024年3月16日,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备案申请》。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予以审核通过并完成备案登记。申请人遂在渝中区投入了专门的人员、车辆及设备,开展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经营活动。

2026年4月2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备案函》,称依据《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因渝中区已通过招投标确定四家收运单位,故终止申请人的备案,并要求申请人在2026年5月10日前将设备、人员等撤出渝中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且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信赖利益及合法经营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终止备案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申请人系依据当时有效的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被申请人审核认可,合法取得在渝中区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的备案资格。基于对该备案合法性与稳定性的信赖,申请人在渝中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购置车辆、设备并安排专职收运人员。被申请人仅以事后通过招投标方式引入其他经营主体为由,径直废止己生效的备案文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备案函》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与《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的条文原意相悖。被申请人引用的《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规范的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收运单位的程序,属于事前准入规定。该条款并未设定行政机关可以单方、溯及既往地“终止”一个已经合法生效的行政备案的权限。被申请人以此为由终止备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在未履行任何听证、告知及合理过渡期安排的情况下,以“不再备案”为由直接终止申请人的经营权,实质上是以行政手段排挤、清退已合法存续的市场主体,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备案决定,实质上属于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备案类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重庆市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重大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然而,被申请人在作出《终止备案函》之前,未向申请人发出任何预通知,未听取申请人任何意见,亦未告知救济途径,径直送达一份告知性文件了事。该行政行为程序严重缺失,依法应予撤销。

四、要求申请人限期撤出渝中区显失公平

申请人系合法取得备案,并非非法运营。即便被申请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收运市场格局进行调整,也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被申请人单方面设定撤离期限,实质上是要求申请人单方承担政策变动的全部损失,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有违《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精神。

五、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备案函》事实依据不足

申请人具备合法经营条件,不应因市场竞争机制引入而被剥夺资格。申请人持有市级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具备完善的车辆、人员及终端处置协议(与重庆某甲公司签约),其经营活动一直规范有序。申请人取得的备案合法有效,持续存续。被申请人仅以“已通过招投标确定四家单位”为由终止备案,未能证明申请人的备案存在任何违法或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该决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招投标是引入新主体的方式之一,但不意味着可以取代或消灭已在合法备案体系下运行的企业。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承认现有备案企业合法地位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监管确保所有收运主体统一标准,而非简单粗暴地予以清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备案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内容明显不当。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管理的公平公正,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6日对申请人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进行备案

经核查资料,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取得市城管局发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编号:202001100027)。该证件载明许可内容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适用范围为“重庆市(以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为准)”。2024年3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备案申请。被申请人同日予以备案。

二、《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颁布后,被申请人依据该规定重新确定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服务单位

2024年8月22日,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数量、收运作业面积以及本规定生效前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情况进行充分评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收运服务单位数量,划定相应的收运区域。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在确定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时,应当听取辖区作业单位意见,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中确定收运服务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市城管局发布的《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显示:2024年4月﹣11月为新老政策过渡期。过渡期间各区县已完成签约的由确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企业开展作业,尚未完成签约的可由原收运处置企业开展作业;过渡期后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为执行《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关于确定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的新规定,被申请人结合渝中区实际情况,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比选公告》,开启招标活动。经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候选名单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法定程序,确定重庆某乙公司、某丙公司、重庆某丁公司、重庆某戊公司四家企业为收运单位。

《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依法确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应当与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签订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规定服务标准、服务范围、服务期限、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并与本辖区依法确定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签订处置接收协议。依法确定的收运单位根据本规定第三、四条要求,向相应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收运许可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和期限开展收运服务。”据此规定,被申请人与四家企业签订《重庆市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书》。

2026年4月16 日、17 日,四家企业取得市城管局发放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许可内容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项目名称为“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服务(仅限服务协议收运范围)”)。

三、因申请人未能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中标资格,被申请人决定终止其《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备案

《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比选公告》发布后,申请人作为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申请人投标文件份数不满足比选文件第二章竞选人须知部分3.7.4款要求(电子文件提供的为U盘,但比选文件要求为光盘),根据比选文件《综合评估法否决竞选情况一览表》形式评审项“A-8”之要求,其投标文件被否决。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2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中选候选人公示》,公示了前述情况。因此,申请人系因其自身原因未能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中标资格。按照《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应为四家中标企业,申请人无法在渝中区范围内继续实施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服务。因此,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终止备案函》,终止申请人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备案。

综上,被申请人终止备案的行为具有事实依据,且符合《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备案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申请人要求确认其继续享有在渝中区从事废弃油脂收运的合法资格,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发布后,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四家中标企业为收运单位。申请人亦正常参加了招投标活动,但因其自身原因未能中标,现又申请确认其继续享有在渝中区从事废弃油脂收运的合法资格,显然与中标结果以及《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相悖。故申请人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申请人作出《终止备案函》具有证据支撑

申请人作出《终止备案函》具有以下证据作为事实支撑: 

(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编号:202001100027)

(二)《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备案申请》

(三)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比选公告、比选文件及公示网页

(四)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中选候选人公示及公示网页

(五)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中选结果公告及公示网页

(六)《重庆市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书》4份

(七)《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4 份

(八)《终止备案函》及送达资料

以上证据可共同证明被申请人终止备案的行为具有事实依据,且符合《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0日,市城管局向申请人发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渝城管环202001100027),许可内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限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适用范围:重庆市(以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为准,处置单位:江津某某处理厂)”。2024年3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备案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同意备案。

2024年8月22日,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自2024年9月22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比选公告》,为重庆市渝中区范围内(解放碑街道、解放碑中央商务区管委会;朝天门街道、南纪门街道;大坪街道、石油路街道;七星岗街道、上清寺街道、化龙桥街道、菜园坝街道、两路口街道、大溪沟街道)的废弃食用油脂(在食品经营加工服务中单独产生并收集的油脂或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废油、火锅废油,在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隔油池设施中捞取的油水混合物)公开选取收运服务单位。《比选文件》第二章“竞选人须知”3.7.4“竞选文件的份数”载明“竞选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形式(光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电子版形式(光盘)中包含竞选文件的所有内容,为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2.1.2“形式评审标准”中评审因素“竞选文件格式”的评审标准处载明“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3.1“初步评审”处载明“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竞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竞选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至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竞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竞选处理。当竞选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竞选情况一览表中载明“A-8竞选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7.4项的规定,否则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

2025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中选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2日——2025年12月25日。公示中显示中选候选人排序第一名:重庆某乙公司、第二名:某丙公司、第三名:重庆某丁公司、第四名:重庆某戊公司;“比选文件规定应公示的其他内容”处载明“……否决投标情况:资格评审不合格投标人名称及原因分别如下:……形式评审不合格投标人名称及原因分别如下:①投标人重庆某某公司、重庆某己公司投标文件中,因竞选文件的份数(电子文件提供的为U盘,比选文件要求为光盘),不满足比选文件第二章竞选人须知部分3.7.4款要求,根据比选文件《综合评估法否决竞选情况一览表》形式评审项“A-8”之要求,其投标文件被否决;……”。

2026年3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中标结果公告》。2026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分别与重庆某乙公司、某丙公司、重庆某丁公司、重庆某戊公司签订《重庆市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书》。2026年4月16日,市城管局向重庆某丁公司、重庆某戊公司发放《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2026年4月17日,市城管局向重庆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发放《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2026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寄送《终止备案函》,告知申请人“按照《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渝中区已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了四家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不再进行备案收运,贵公司在渝中区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备案正式终止。请贵公司于2026年5月10日前将前期投入的设备、车辆、人员等合理调配至渝中区外的其他经营区域”。申请人对《终止备案函》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函、姜某某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陈某某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备案申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渝城管环202001100027)、《重庆市江津区某某处理车间项目委托处置运营合作协议》《行政复议答复书》《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比选公告》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页公示情况、《比选文件》《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中选候选人公示》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页公示情况、《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中标结果公告》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页公示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书》四份、四签约公司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终止备案函》及顺丰运单详情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管理事务性工作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事务机构负责”及《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统筹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依法确定本辖区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单位,建立完善辖区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作业体系(中心城区各区不含处置);(二)负责办理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中心城区除外);(三)负责牵头完善本地区废弃食用油脂产生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并协同相关部门共同督促落实;(四)统筹本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运、处置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安全运行管理; (五)协调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废弃食用油脂产生者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遵守相关规定,规范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协议。区县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按分工协同实施本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作出《终止备案函》,主体适格。

二、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取得市城管局发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于2024年3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备案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同意备案。此后,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于2024年8月22日制定印发《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根据该规定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数量、收运作业面积以及本规定生效前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情况进行充分评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收运服务单位数量,划定相应的收运区域。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在确定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时,应当听取辖区作业单位意见,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中确定收运服务单位,并向社会公开”之规定,被申请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四家收运服务单位并分别与其签订了《重庆市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书》。而申请人参与了此次招投标活动,并因形式评审不合格落选后,其已无法在渝中区进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备案已无继续存续的基础,且备案本身并非行政许可行为。故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备案函》并无不当。

三、《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自2024年9月22日起施行。2025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渝中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比选公告》启动招标程序,自申请人获取到《比选文件》,其已知晓被申请人要对渝中区范围内的废弃食用油脂公开选取收运服务单位,此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2日对中选候选人进行了公示,于2026年3月19日对中标结果进行了公告,申请人自中标结果公告时即已经知晓未中标,被申请人确定四家收运服务单位后于2026年4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并寄送《终止备案函》,告知申请人于2026年5月10日前将前期投入的设备、车辆、人员等合理调配至渝中区外的其他经营区域。被申请人已经给予申请人合理过渡期,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符合程序正当原则。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的《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终止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备案的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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