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6]418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8-06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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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6〕418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消防救援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梅,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渝中区消防救援局关于陈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渝中消函〔2026〕53号,以下简称《答复函》)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6月11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6年6月30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此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渝中区某某路1**号某某美食城原入驻经营商户。美食城内存在三处未经任何规划、施工审批私自砌筑实体隔墙、分割原有防火分区、改动原始消防疏散布局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该三处违规改建点位分别为:公共就餐区域改造经营档口、某某金行区域违规隔断、原火锅区域私自分割场地,该改建行为改动建筑主体结构、压缩疏散通道、破坏建筑原有防火分区体系,存在极高火灾风险。

申请人自2025年起持续实名向被申请人举报上述重大消防隐患,被申请人先后7次到场开展现场核查,全程完整知晓三处违建隔断的全部违法事实,相关完整过程、被申请人知情事实、执法前后记录均有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平台官方留存记录、标注原始消防规划图纸、被申请人自身出具的执法文书佐证,具体事实脉络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2026年5月19日前,已完整掌握三处无审批隔断违建全部事实

二、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全部七次核查、纪检核查、立案完整案卷材料

三、2026年5月25日申请人再次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书面自认三处隔断违建属实、已立案调查,确认全套执法材料客观存在

四、被申请人出具《答复函》存在多重违法,刻意隐匿三处隔断违建全部核查材料,选择性公开、履职严重缺位

五、被申请人现场漏查、档案隐匿的行为,直接导致本次信息公开答复严重失真,申请人知情权、监督权受损

六、全部佐证证据完整闭环,足以印证被申请人全程知情、持有全部涉案执法材料、答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刻意隐瞒三处商铺私自隔断、擅自分割防火分区的全套核心核查证据,答复内容残缺不全、违法选择性公开信息,对纪检核查材料、完整立案案卷适用法律错误拒不公开,现场核查存在严重选择性执法、漏查重大消防违法行为、履职监管缺位等多重违法情形,完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法定规定。

为纠正被申请人违法行政行为、还原完整真实的消防监管执法全过程、依法维护申请人法定知情权与监督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全面核查本案全部证据,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合法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明确答复

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贵局先后8次现场核查的全部执法记录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视频等影音资料、向相关负责人、商户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针对核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答复人向该场所出具的全部文书副本(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临时查封决定书》等)”“对该场所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案件材料(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局上级部门及纪检部门到现场复核督查的相关书面材料或核查记录”相关资料。

经核查申请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针对“某某美食城”进行的8次检查中,7次核查工作(分别于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26日、2025年9月29日、2025年12月1日、2025年12月3日、2026年1月14日、2026年2月9日开展)系被申请人实施,2025年9月29日的核查工作由中共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另外1次核查工作,由被申请人协同重庆市消防救援局于2025年10月21日开展。故被申请人审查其申请后,于2026年6月3日作出《答复函》,向申请人公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区消限字〔2025〕第YZ0338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1号),并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依法决定不予公开、不存在及应当向重庆市消防救援局申请的部分予以告知。

2026年6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方式将《答复函》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邮寄至申请人,函件于2026年6月8日送达。被申请人已在合法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明确答复。

二、被申请人已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回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复议申请事由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核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可以公开,在职责范围内,通过查找纸质卷宗、搜索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等方式对案涉资料进行了全面、审慎的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且存在的信息为被申请人对“某某美食城”检查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区消限字〔2025〕第YZ0338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1号)。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申请人申请的“纸质文本”形式,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供,向申请人提供。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贵局先后8次现场核查的全部执法记录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视频等影音资料、向相关负责人、商户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经核查,其中7次核查工作(分别于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26日、2025年9月29日、2025年12月1日、2025年12月3日、2026年1月14日、2026年2月9日开展)系被申请人实施。2025年9月29日核查工作由中共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该委员会为内设机构,非行政机关,其调查活动属于监督执纪范畴,其调查材料、案件进展、谈话笔录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其余6次核查工作执法记录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另1次核查工作,由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协同重庆市消防救援局开展,相关材料并非被申请人制作、保存。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已告知申请人向重庆市消防救援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针对核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答复人向该场所出具的全部文书副本(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临时查封决定书》等)”,经核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临时查封决定书》不存在,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对该场所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案件材料(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核查,立案审批表存在,但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案件调查报告不存在,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并无违法选择性公开信息行为。

三、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的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依据以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按法律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政行为合法,申请人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6年5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与“某某美食城”消防安全隐患举报事项直接相关的政府信息:“1.自接到本人举报以来,贵局先后8次现场核查的全部执法记录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等影音资料、向相关负责人、商户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针对核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贵局向该场所出具的全部文书副本,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临时查封决定书》(如有);3.对该场所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完整案件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处罚、终止调查等处理结果文件);4.贵局上级部门及纪检部门到现场复核督查的相关书面材料或核查记录”。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8日收到该申请。2026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主要答复内容为:“一、针对您申请公开的‘我局先后8次现场核查的全部执法记录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视频等影音资料、向相关负责人、商户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经核查,分别作如下答复:一、其中7次核查工作(分别于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26日、2025年9月29日、2025年12月1日、2025年12月3日、2026年1月14日、2026年2月9日开展)系我局实施。其中,2025年9月29日核查工作由中共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该委员会为内设机构,非行政机关,其调查活动属于监督执纪范畴,非行政管理职能,调查材料、案件进展、谈话笔录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同时,该委针对举报人反映事项现场核查后,于2025年10月9日将调查结果通过重庆市‘民呼我为’平台向举报人进行回复。其余6次核查工作系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相关执法记录材料由我局制作、保存。该部分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我局决定不予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告知。(二)另1次核查工作,于2025年10月21日,由我局协同重庆市消防救援局开展,相关材料并非我局制作、保存。如需申请公开相关材料,请向重庆市消防救援局(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云杉北路77号)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告知。二、针对您申请公开的‘针对核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我局向该场所出具的全部文书副本(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临时查封决定书》等)。’经核查,分别答复如下:(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指向的文件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区消限字〔2025〕第YZ0338号)(附件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您公开,并按照您申请的‘纸质文本’形式,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供,予以告知。(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临时查封决定书》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三、针对您申请公开的‘对该场所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案件材料(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核查,分别作如下答复:(一)立案审批表存在,但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我局决定不予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告知。(二)案件调查报告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处罚、终止调查等处理结果文件)指向的文件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1号)(附件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您公开,并按照您申请的‘纸质文本’形式,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供,予以告知。”2026年6月5日,被申请人将《答复函》及附件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对《答复函》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EMS邮寄签收底单及邮件轨迹查询单、重庆市“民呼我为”诉求编号010026********留言详情截图、重庆市“民呼我为”诉求编号020026********留言详情截图、某某美食城原始消防平面规划图纸(红绿蓝标注三处违规隔断点位)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区消限字〔2025〕第YZ0338号)复印件、《补正说明》、图纸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检索记录》及检索照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截图、《答复函》及附件、快递单及邮件轨迹查询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被申请人先后8次现场核查的全部执法记录材料,经核查,其中6次核查工作系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相关执法记录材料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另,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对该场所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案件材料(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核查,立案审批表存在。但上述信息均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该部分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先后8次现场核查中,2025年9月29日核查工作由中共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该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其调查活动亦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次检查的相关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先后8次现场核查中,2025年10月21日的核查由被申请人协同重庆市消防救援局开展,相关材料并非被申请人制作、保存,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重庆市消防救援局申请并告知联系方式,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区消限字〔2025〕第YZ0338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1号)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向其提供,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临时查封决定书》及对“某某美食城”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案件调查报告不存在,被申请人对此予以告知,并无不当。

三、2026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6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并于2026年6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消防救援局作出的《重庆市渝中区消防救援局关于陈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渝中消函〔2026〕5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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