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依据上述规定,一次生育一胎非难产的可享受产假178天,一次生育一胎难产的可享受产假193天。
女职工可以休多少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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