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流程如下: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单位、补评残、调整残疾等级的直接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单位审查材料合格后出具书面意见,同材料一并提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的,需户籍地街道或单位出具相关情况的说明);
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材料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复审,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进行鉴定;
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收到医疗鉴定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书面意见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5.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通知区县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6.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残疾等级后的第二个月起发放伤残抚恤金(1-4级残疾军人同时发放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