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办法》为2007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执行十余年来,较好保障了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形势任务变化,法律基础、行政主体、保障体系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原《办法》相关条文滞后性日渐显现。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保障渠道更加顺畅、待遇享受更加便捷,能够更好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要修订《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