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渝中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2.药品范围为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选定的药品。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23号 《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9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国家、市级各批次集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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