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参加试点医疗机构管理,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督促医疗机构按本方案执行。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用药目录,确保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医生和药师的宣传、培训、引导,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在合同期内药品采购达到合同约定量。
2.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安排、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严肃处理。
3.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注:中选药品即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选定的药品。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23号 《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