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与中选药品支付标准趋同。
2.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以实际价格支付。
【文件依据】渝府办发〔2020〕13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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