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选定的药品如何执行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来源: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10-1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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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与中选药品支付标准趋同。

2.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以实际价格支付。

【文件依据】渝府办发〔202013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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