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选定的药品的医保预付金制度是什么?

来源: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10-14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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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条件成熟时探索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1923 《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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