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在三种服务方式中选择:
1. 居家个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个体服务人员,在委托承办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40元/日·人。
2. 居家上门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50元/日·人。
3. 机构集中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入住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由长护护理机构集中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50元/日·人。
注:长护护理机构指具备相应护理资质(含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区护理协议机构)并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了定点协议,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
【文件依据】渝医保发〔2021〕6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