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哪些情况会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来源: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03-24 13:45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1待遇享受人员未按规定连续交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含因医保缴费中断无法划转医保基金部分和个人应交纳部分)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待遇按规定标准补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从新开始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2经治疗康复后不达到失能评估标准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3)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文件依据】渝医保发〔2021〕6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