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评估可由参保人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3)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 6 个月 (含)以上的病历资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评估对象身份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渝医保办〔2021〕52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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