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认定条件,目前相关文件市级部门正在制定中。我区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救助对象身份自被认定后,相关信息由认定部门及时报送,区医保、区民政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为新增人员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添加享受待遇标识,确保及时纳入医疗救助保障。
【文件依据】渝中府办〔2023〕35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