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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百商社电器解放碑商场“9.17”触电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17日9时20分,区应急管理局接区政府值班室通知,在重百商社电器解放碑商场发生一起亡人事故,导致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商务委组成的重百商社电器解放碑商场“9.17”触电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情况
1、事故相关单位
①办场单位: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解放碑商场
②品牌销售专柜: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③美的电冰箱品牌销售专柜装修单位:重庆市艺魂广告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205号2单元4-7号;法定代表人:张朝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08454C。
2、事故时间:2019年9月17日3时16分
3、事故地点:重百商社电器解放碑商场6楼美的电冰箱专柜
4、伤亡人数:死亡1人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6、事故类别:触电
7、事故性质:生产安全事故
8、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9、死者情况:黄**,男,家庭地址: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清溪沟村,身份证号:5****************4。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1、事故经过:2019年9月17日3时16分左右,重庆市艺魂广告有限公司组织3名从业人员在重百商社电器解放碑商场6楼美的电冰箱专柜进行装修作业,从业人员黄**站在电冰箱上面,上半身进入房顶空调出风口里接应急灯电线时,发生触电,后经“120”医生现场施救后送重医附二院抢救无效死亡。
2、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另外2名作业人员立即施救,将黄**从空调出风口救援出来,对黄**进行胸肺复苏和人工呼吸,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将黄**送往重医附二院抢救。事故相关单位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理事宜,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等单位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查勘工作,并就事故善后处置事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询问了解和笔录取证,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认为,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黄**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在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的情况下接电线,冒险作业不慎触电,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1、重庆市艺魂广告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未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处理从业人员违反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的安全问题,未如实记录检查及处理情况。2、重庆市艺魂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违反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该起事故是装修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落实、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安全检查缺失而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相关责任人员尚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此次触电亡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如下:
1、重庆市艺魂广告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黄**,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了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在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的情况下接电线,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重庆市艺魂广告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3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未对电工作业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处理从业人员违反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的安全问题,未如实记录检查及处理情况。重庆市艺魂广告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重庆市艺魂广告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22万元。
3、重庆市艺魂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电工作业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消除从业人员违反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张朝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张朝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08万元(张朝刚上一年年收入3.6万元)。
4、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作为商场品牌销售专柜单位,经调查,未发现单位及相关人员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联性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5、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解放碑商场作为美的电冰箱品牌销售办场单位,经调查,未发现单位及相关人员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联性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6、区商务委作为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解放碑商场指导部门,经调查,在商场停业改造期间,未发现区商务委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纪律责任追究。
五、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1、重庆市艺魂广告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加强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消除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区商务委督促办场单位加强对商场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关于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排查商场内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措施,切实做好隐患整改工作,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重百商社电器解放碑商场“9.17”
触电亡人事故调查组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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