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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北区路一号桥“4.2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4月28日3时13分左右,驾驶人周**驾驶渝D6***3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渝中区北区路一号桥至黄花园大桥匝道口往江北方向掉头时,与杜**驾驶的、从大溪沟方向往一号桥方向行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杜**当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交通局组成的渝中区北区路一号桥“4.2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及车辆相关情况
1、当事人情况
驾驶人:周**,男,汉族,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龙洞乡龙漕村,驾驶证号:5****************6,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2月13日,有效期限:2018年2月13日至2028年2月13日,事发时周建祥驾驶渝D6***3重型自卸货车。
驾驶人:杜**,男,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柳背桥路,驾驶证号:5****************4,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12月6日,有效期限:2012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6日,事发时杜**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
2、车辆情况
渝D6***3,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56号附2号,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红岩牌CQ5256ZLJHTVG424,发动机号码:1*********0,注册日期:2017-12-29,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
无牌两轮摩托车,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5,经查此车为被盗车辆,报警单号:J5001130053201806260001,车辆品牌型号:喜力牌HL125T-9F。
(二)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渝D6***3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单位: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56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范国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D7D73L,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2006494,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一号桥至黄花园大桥匝道口,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一号桥方向,西往大溪沟方向;南边是渝中区胜利坡老街区,北面是富成大厦;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
(四)相关鉴定检验情况
1、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0〕车检鉴YX字第05021号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渝D6***3重型自卸货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及前照灯、刮水器性能应为有效,未发现渝D6***3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有导致本次事故机械方面的原因。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0〕车检YJ字第05023号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该无牌两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两轮普通摩托车。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0〕车检鉴YJ字第05024号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事故前,杜**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51150375)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及前照灯性能未见异常。同时证实重庆市渝中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部门,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2、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1313号检验结果为:1号检材检出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3、渝法医所〔2020〕病理A鉴字第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杜**系车祸致头部、胸部、腹部机械性损伤死亡。
4、渝法医所〔2020〕号理化E鉴字第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送检的血液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未检出吗啡,氯胺酮。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28日3时13分左右,驾驶人周**驾驶渝D6***3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渝中区北区路一号桥至黄花园大桥匝道口往江北方向掉头时,与杜**驾驶的、从大溪沟方向往一号桥方向行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杜**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D6***3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周**立即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经现场确认,杜**当场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询问了解、笔录取证和相关鉴定检验,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其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为:
(一)事故原因分析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3120200000014号认定:驾驶人周**驾驶渝D6***3重型自卸货车在双黄线路段违法掉头,在此次事故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杜**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且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在此次事故中起到了次要作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现就该事故责任情况作如下分析,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渝D6***3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周**
周**驾驶车辆在双黄线路段违法掉头,与杜**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杜**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无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杜**
杜**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杜**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杜**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规定。驾驶人杜**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杜**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调查组经调查,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对公司驾驶人周**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记录不全的情况,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鉴于公司对驾驶员在外运输过程中的行为难以进行实时有效的监管,其存在的问题尚达不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般事故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度。建议区安办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函告綦江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对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六、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1、区交通局要按照行业管理要求,举一反三,加大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类似情况的安全监管力度。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要加强两轮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加大无证驾驶、不带安全头盔和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道路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渝中区北区路一号桥“4.28”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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