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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3MB1937380K/2020-0000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渝中区应急局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体裁分类 ] 其他

渝中区大坪环道“5.26”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0526053分,驾驶人**驾驶渝B****2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大石路往大坪方向行驶至渝中区大坪环道电信营业厅路段时,其车头与在道路最左侧车道内同向行走的行人未知名发生碰撞,造成未知名倒地受伤,经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于当日16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交通局组成渝中区大坪环道5.26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相关情况

(一)当事及车辆相关情况

1、当事人情况

驾驶人:伍**,男,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四村,身份证号:5****************6,驾驶证档案编号:5*********8,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00918日,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120918日,有效期10年,事发时驾驶渝B****2轻型仓栅式货车

行人:未知名,男。

2、车辆情况

B****2轻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重庆川福物流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品牌型号:大运牌CGC5030CCYHBB33D,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G**************9,发动机号:AAX*******1注册日期:2015-04-02,检验有效期止2021-04-30

(二)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B****2轻型仓栅式货车,所属单位:重庆川福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法定代表人:周文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4833386C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等。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环道电信营业厅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大坪通信批发市场方向,北往万有康年大酒店方向。道路为大坪环道,双向六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面干燥,驾驶视线良好,事发地大坪环道马家堡方向往大坪正街方向左转路段,单向三车道,西面为中国电信大坪营业厅,东面为道路隔离绿化带,距离事发地环岛方向9米处设有人行地下通道。

(四)相关鉴定检验情况

1、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0〕车检鉴YX字第05151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渝B****2大运牌CGC5030CCYHBB33D轻型仓栅式货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及前照灯、刮水器性能应为有效。未见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机械方面的原因。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渝安心鉴〔2020〕车速鉴字第3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渝B****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33km/h

3、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20〕理化D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检验报告为:送检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

4、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报告渝公众鉴(DNA)〔20200108号检验结果:1号已获得D3S1358等基因座基因型。

5、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20〕理化E鉴字第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检验报告为:送检的血液样品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吗啡、氯胺酮。

6、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20〕病理A鉴字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未知名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

7、伍**呼气酒精测试单结果:0毫克/100毫升.

8、伍**尿液检测结果:K粉和冰毒、吗啡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五)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后,对涉事车辆性能、车速等进行技术鉴定,最长时间为526日至622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规定,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间延长27天。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526053分,驾驶人**驾驶渝B****2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大石路往大坪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环道电信营业厅路段时,其车头与在道路最左侧车道内同向行走的行人未知名发生碰撞,造成未知名倒地受伤,经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于当日16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B****2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正巧现场有一辆救护车路过,**立即拦下救护车将伤者送医院救治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询问了解笔录取证和相关鉴定检验,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其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为:

(一)事故原因分析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3120200000025号认定:驾驶人**驾驶B****2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通过事发路段的过程中,对行人未知名观察不足,导致其操作车辆临危处置不当,伍**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大,其行为在本次事故的形成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行人未知名在设有过街设施的道路横过道路未走人行地下通道,行人未知名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小,在本事故的形成中起次要作用。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现就该事故责任情况作如下分析,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B****2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驾驶车辆在通过事发路段的过程中,对行人未知名观察不足,导致其操作车辆临危处置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行人未知名

行人未知名在设有过街设施的道路横过道路未走人行地下通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行人未知名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重庆川福物流有限公司

调查组经调查,重庆川福物流有限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驾驶员**20203月入职,对其进行了岗前教育培训和考核,B****2轻型仓栅式货车维保记录合格,鉴于该起事故中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且公司对驾驶员在外运输过程中的行为难以进行实时有效的监管,达不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般事故对重庆川福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度,建议不予处理。

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建议区安办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函告大渡口区安委会办公室,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重庆川福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监管,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六、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区交通局要按照行业管理要求,举一反三,加大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类似情况的安全监管力度。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道路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渝中区大坪环道5.26一般道路

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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