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关于区十九届人大七次会议DH11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刘晓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渝中区慎重执行诉前冻结的建议》(DH113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慎审诉前保全,筑牢合法权益“防护堤”
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应急性的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通过提前控制被保全人的财产或相关权益,防止恶意转移财产,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但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因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存在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的可能性。为充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恶意保全,我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财产保全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精神,要求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足额担保,以有效弥补可能的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并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证据材料、案件管辖及财产线索等进行严格审查,最大限度减少因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防范当事人滥用保全手段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经营,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
二、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我院始终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以“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为牵引,积极对接渝中区诉调对接·速裁中心,畅活“1+3+3”诉调对接机制,延伸司法触角,坚持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对于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不断完善双方举证、质证、调解程序,以保促调,不断优化具有渝中特色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更好最好的诉讼服务、更好最好的审判效益。
三、强化善意文明,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我院积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查封方式,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如对生产设备、经营性车辆等运用“活查封”“活扣押”等执行措施,允许企业在监管下继续使用,有效释放被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和融资价值,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客观把握履约基础发生情势变更因素,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依法妥善变更保全措施,保障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此答复函已经石溅泉院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或者通过重庆数字人大网站:https://fggs.cqrd.gov.cn/adminh5/digital,依程序登录“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议案建议场景,填写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评价),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