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区十九届人大七次会议DH17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7-03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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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关于区十九届人大七次会议DH172建议办理情况复函

李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司法冻结程序,保护驻区企业司法权益的建议》(DH172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司法冻结置换担保方面

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应急性的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通过提前控制被保全人的财产或相关权益,防止恶意转移财产,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针对已被司法冻结的被保全财产,被保全人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等额的其他银行存款或是银行、保险公司的保函等进行担保,解除对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确保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看,准许保全标的物置换的法律规定分别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但均规定较为原则,上级法院未出台系统性规范。对此,我院将通过进一步细化保全置换的具体规则,做到有规可依,既维护申请保全人权益不受损失,也保证存在困难的被保全人延续发展的空间。

二、关于加强诉前、诉中司法冻结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方面

我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申请保全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保全人权益的影响。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中,确需冻结企业银行账户时,应先确认该银行账户的账户类型再分别进行处理。对企业活期存款账户的冻结,需及时将冻结情况告知被保全企业,并及时、妥善处理其诉求。若确定该账户为民工工资、党费等企业专项账户,不予采取冻结措施,则要求其另行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对于企业基本账户的冻结,采取审慎冻结原则。确需冻结企业基本账户时,原则上只做额度冻结。

三、关于加强诉前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初步审核方面

我院严格落实市高法院《民事财产保全审查工作指引》,对财产线索在裁定、执行、结案三个阶段分别进行估值审查,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着力避免超标的保全。针对变更被保全物的申请,征求保全申请人意见后,重点审查变更理由的合理性、担保财产的等值性、权利实现的便利性。

四、关于向被保全人告知程序方面

在执行案件中,一般要求当事人签订电子送达确认书,被执行人未签订电子送达确认书,依照申请人提供联系方式进行送达,此类送达方式被执行人未签收的,视为未送达成功,人民法院应另行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对执行结案通知,被执行人有需求的,我们将细化研究告知案款支付明细的方式,进一步提高执行公开效率。

此答复函已经石溅泉院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或者通过重庆数字人大网站:https://fggs.cqrd.gov.cn/adminh5/digital,依程序登录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议案建议场景,填写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评价),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工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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