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者:民进渝中区委(执笔:谭小兵等)
提出时间:2016年2月22日
提案原文
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16-093号
关于集中打造成立渝中区社团组织集聚园区的建议
一、渝中区社团组织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经市、区民政局审批各类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包括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者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如市区两级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等)得到较快较好发展,他们对推动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当然他们在促进渝中区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以及搭建起政府与行业沟通的桥梁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了解,市级层面有较多社会团体落户渝中区,以行业协会为例,大约有四分之一的机构落户于渝中区。
但同时受多种因素制约,这些社会团体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市级层面的社会团体与区政府及其部门的联系渠道不畅通,协调机制上存在空白地带,客观上造成社会团体所属地域综合作用的发挥受限;二是驻区社会团体的办公地点相对分散,组织间应有的联动体系被地理割裂,资源共享被稀释,导致推动区两个文明建设的聚合效应难以形成;三是不少社会团体散设于背街小巷,房屋老化,面积狭窄,交通阻塞,形成办事不便,工作展开乏力,同时,各级政府实施“政府职能转移,政企分开,社会事务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机构代理”战略意图受制约。目前部分社会团体基于发展壮大事业的初衷,有搬离我区的打算。
二、具体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也指出,“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确保社会团体在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此,特提出关于打造渝中区社会团体集聚园(或园区)的建议。
1.做好事前调研。由区政府牵头,邀请驻区办公的市、区两级社会团体召开“社会组织发展座谈会”,广泛收集他们对作用发挥、发展需求的相关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成立“渝中区社会团体集聚园(或园区)”的议题。
2.选址适当楼宇打造“渝中区社会团体集聚园区”。一是由区民政局清理在区办公的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办公地点、服务范围、发展现状、集中驻留或迁移他方意愿),形成汇总材料和报告;二是根据区民政局清理的情况,清理我区国有闲置房产,按照“交通相对便利,物业相对规范,空间足用够用,发展预设空间”的原则,选择定点“渝中区社会团体集聚园(或园区)”集中办公场所。集聚园(或园区)的基本办公条件由区政府负责提供;三是入驻组织自我成立“渝中区社会团体集聚园(或园区)联合会”,选聘物管公司来实施物业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不受破坏;四是适度向社会团体收取房屋使用租金。为发挥好政府协调作用,在集聚园(或园区)应有区政府相关机构驻园办公,确保入驻团体与政府沟通畅达,确保政府监督机制落地生根,同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吸纳其他有影响,有规模的朝阳型社会团体入园,并对其提供注册、咨询一站式服务。
3.政府服务到位。政府对社会团体提供培训支持和公益项目小额资金支持,强化社会团体的专业属性和工作运转的高效化,提升服务品质,打造公益品牌服务;依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直接登记后的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民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履行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积极鼓励其通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制定导向性政策、实施资金扶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发展”之精神,对社会团体及公益项目提供社工督导与服务评估,建立集聚园(或园区)社会团体年度工作量化评估制,对合格以上的组织继续留驻,对连续两年不合格则清退出园,以规范社会组织的服务与发展。
4.健全党团工会组织建设。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立“中共渝中区社会团体集聚园(或园区)联合总支委员会”,并相应健全共青团、工会组织,以便为规范团体业务的开展和服务方向的把控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5.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区政府及其部门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梳理年度区级部门需要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清单,及时充分地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通过集中向“集聚园(或园区)”等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公开信息,这样既体现“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政策导向,又进而落实“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改革要求,同时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开、公平、公正。
提案复函
类型:B
渝中民〔2016〕100号
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
关于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16-093号提案的复函
民进渝中区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集中打造成立渝中区社团组织集聚园区的建议”提案已收悉,提案中对建设社会组织集聚园提出了具体的解决路线图,也为我们切实做好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提出的较具体的建议,十分感谢贵委对渝中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关心和支持。现对贵委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当前我区培育发展化社会组织的主要做法。一是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意见》,将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纳入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是推进登记备案制度改革,开展了社会组织直接申请登记工作,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三是多层次搭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平台,先后与渝中区慧灵职业康复训练中心、渝中两江大学生科技创业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利用其在开展社会工作、企业孵化方面的先进理念、成熟作法和现有场地,采取“政府主导、社会机构运营”的方式,分别建立“社工之家”和“渝中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能力建设、发展指导、成果展示、公益宣传和项目推介等方面的支持,目前孵化24家社会组织。同时在街道通过成立公益事业发展促进会等形式培育和发展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引导部分组织构架完善、服务能力强、有一定规模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备案管理转向登记管理,目前已成立街道促进会3家,完成备案转登记管理社会组织3家;四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建设,配合财政部门出台《渝中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试行)》,逐步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包括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社会养老、慈善救济、社工服务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准入审核、行业投诉纷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决策咨询、项目评估、检验检测、等级评定、资格认证等技术服务事项等,主要依托社会组织承接实施,并明确提出了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要求;五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从2012年开始,我区在区福利彩票公益基金中设立了100万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以项目方式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建设、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等;六是引入第三方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为强化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从2013年开始,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级社会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三年来共评定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24家,同时给予获得评估的社会组织5000-6000的奖励,切实提高了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其自身建设;七是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突出登记管理特点,在社会组织成立、变更登记和实施年检时,及时掌握有关党建工作信息,摸清社会组织党员的基本情况,及时沟通信息,做到履职不越位、齐抓共管,汇同其它社会组织党建部门共同配合推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八是大力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我区已连续两年开展了社会组织能力提升培训工作,聘请了大学教授、市登记管理专家及部分优秀社会组织就社会组织发展政策、人才队伍建设、内部治理、评估、党的建设及社会组织业务实际操作等方面的培训,培训面已达80%。
二、对提案建议的具体解决措施
(一)关于“做好事前调研”和“选址适当楼宇打造渝中区社会团体集聚园区”工作。在2013年我区开展“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时,就提出了打造“社会组织聚集区”、并参考经济园区建设的模式建立“社会组织园区”的建议,为此我局还与经信委一同就我区的部分楼宇打造为“社会组织园区”进行了初步调研。在当时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我区选择了“政府主导、社会机构运营”的方式建立了“渝中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来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经过近三年的运行,“渝中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已初步形成了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模式和方法。四月中旬,区委唐英瑜书记在文化宫开展企业、社会组织孵化工作调研时,就充分肯定了我局建立“渝中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法,并要求进一步加强做好“渝中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力度。但,不可否认建立适度规模的“社会团体集聚园”对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为此“十三五期间”我局一是积极向区领导建议,推进提案中所提出“选址适当楼宇打造渝中区社会团体集聚园区”的方案的落地工作;二是结合当前的群团改革工作,推进工会、妇联、团委和文明办打造的群团服务中心和志愿服务中心与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深度融合,利用一切的公共资源打造符合我区特点的“社会团体集聚园”;三是研究出台《重庆市渝中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及扶持办法》,进一步提高“渝中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服务社会组织的能力。
(二)关于“政府服务到位”工作。一是优化政府支持社会组织财政支出工作,在用好现在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培育发展的前提下,比照国家、市培育发展微型企业的方法草拟了《重庆市渝中区社会组织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稿)》,针对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文化体育类五类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组织治理和服务工作给予一定的运行、人员、品牌建设等八项补贴;二是强化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责任,严格按照国务院新修改的《社会管理条例》、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2013年我区开展直接登记工作以来的98家社会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除行业协会(商会)外的社团、文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将业务指导部门转为业务主管部门,同时结合当前进行的群团改革工作,细化公益类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将部分涉及青少年、妇女儿童、志愿服务等类的社会组织纳入群团服务的对象;三是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服务体系,开展将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纳入“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探索,结合党的建设、群团改革明确“枢纽型”社会组织承担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 业务上发挥引领聚合、日常服务管理上发挥平台作用的基本职能,推动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实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主发展;
(三)关于“健全党团工会组织建设”工作。一是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我局在登记管理工作做到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三同步,在审查社会组织成立时,同步收集举办人员、理事会人员的党员信息;在每年度的年检期间,增加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内容,同步收集从业人员及驻会人员党员信息;在社会组织业务信息系统与非公组织党建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动态同步,做到工作开展常态化。在局聘请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加强社会组织党建信息传递,对在登记管理工作中收到的党员信息及时向党建责任部门传递,并在年底主动收集社会组织党建责任单位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基本情况,做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日常管理的参考内容之一;二是以党建推动团建、工会建设,在群团改革中已明确在社会组织中加强团建和工会工作并已列入工作方案,由项工作主要是由团委和工会负责,我局配合完成。
(四)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一是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建设,2015年出台了《渝中区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渝中府办〔2015〕176号)文件,明确将社会组织纳入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并结合实际,对服务项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制定了《渝中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逐步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有机结合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对购买服务的必要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果、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评估,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和选择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继续做好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今年我局将汇同财政局出台《渝中区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暂行)》,进一步规范政府资金的开支使用原则和范围,对2016年项目资金全部由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工作。
此复函已经曹泽沛局长审签。非常感谢贵委对我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关心,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你们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贵委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写在回执单上寄给区政协办公室和我单位,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电话:63844210
联系人:王北川
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区督查办
渝中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