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渝中区完善养老产业的建议

来源:区政协办 发布时间:2016-07-20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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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者:隆准

  提出时间:2016年2月22日

  提案原文


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16-082号

关于渝中区完善养老产业的建议


  中国自古就有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随着“4+2+1”家庭的增加以及现代社会节奏的加快,老人的养老需求和子女时间、经济能力有限而引发的矛盾不断凸现,致使家庭养老出现左右为难的尴尬局面,而因为各种原因不能住进养老院的老人不在少数。

  近年来我国人口结构明显发生变化,人口红利的减少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而人口的老龄化则成了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直以来自身养老还是政府养老都是难以平衡的焦点。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不光对如何养老有要求而且对于养老的质量也有新的要求。传统的养老模式在新的环境下存在着不足,对于不同需求的养老模式缺乏创新模式。特建议如下:

  一、创新养老模式

  1、政府积极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养老行业,进行用地和政策的扶植。但因养老是中国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在鼓励的同时把好审核关,适当设立进入门槛。

  2、追求养老模式的多样化,鼓励民营资本设立多样的养老服务模式。可以是高端公寓,也可以是普通敬老院或是驻家养老,政府根据不同的模式给予不同的政策,制定不同的服务规范。

  3、为更好更快的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议在民营养老服务的运作过程中与政府的养老资源牵线搭桥,把有不同需求的老人分流到不同的养老模式中。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民企的生存能力,而且可以有效分担政府养老的负担。

  4、设立专门的行业机构引导民间养老的标准规范建设,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以行业协会的模式约束企业的行为、促进企业的发展。

  5、在现有养老服务项目内增加日间照顾中心——托老所,搭建日间照料老人服务平台。专业养老院的各项服务、设备、功能、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软硬件设施均较为齐全,可以实行资源共享。日间托老所实行会使老人得到相应的照料,弥补家庭照料的不周不足,也使老人得到安全感和归属感,有利于身心健康,减轻老人及子女的负担,提高老人生活质量。

  二、创办社区“爱心食堂”

  1、政府加强政策扶持,实施规范化建设。政府主导,从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两个方面出发,建立完善建设资金补助、用工补助、送餐及服务收费标准、考核奖励办法等机制,解决场地、治安、卫生、执照、免税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同时,强化街道、社区对“爱心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和制度化建设工作,并进行规范登记,做到证照齐全。

  2、街道加快整合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街道与政府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做到救助、保障、志愿服务等资源共享,共同打造好社区“爱心食堂”,明确服务对象为孤居老人、空巢老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老人、子女无法照料等“五类人群”,将有限的服务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并结合社区星级创建工作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将“爱心食堂”建设纳入社区整体发展规划。

  3、社区购买社会化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由社区自主经营模式向以承包为主的合作经营模式的转变,可通过选择专业餐饮企业承包营运,实现自负盈亏的良性运作。同时要定期考核,建立奖励性机制。成立由街道老龄办、社区工作者、居民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对“爱心食堂”运行情况、环境卫生、食物质量、就餐秩序、服务人员等进行抽查考评。

  三、大力推广“互助式养老”方式

  1、建议积极推广“互助式养老”方式。“人上一百,各形各色。”个人喜好迥异,个人家境迥异。如何让每个老年朋友都找到中意的养老方式?建议积极推广“互助式养老”方式。“互助式养老”的特点:志同道合的老年朋友共同出资租借由政府提供的养老院或向其他组织、个人租借房屋,合伙雇护工、雇厨师、雇司机、雇私人医生等服务,平时互帮互助,身体硬朗的照顾身体弱的,较年轻的照顾较老的。大家一起聊天,一起散步,一起外出旅游,共同度过快乐的余生。“互助式养老”是介于机构养老和传统的家庭养老之间的一种养老方式,既有社会化养老的特征,又符合传统家庭养老习俗,更强调普通居民间相互帮扶与慰藉,是目前解决养老实际情况很可行的方式之一。

  2、建议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互助养老的群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从人力、财力、物力上加大扶持力度,让互助式养老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3、建议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搭建“互助养老”的服务平台,让这些老年朋友能够及时在这个服务平台上能够寻找到有共同语言,容易沟通交流的志同道合伙伴。同时,通过这个交流平台为广大老年朋友提供各方面的个性化养老服务。





  提案复函

类型:A

渝中民〔2016〕80号

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

关于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16-082号提案的回复


隆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渝中区完善养老产业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老年群体和养老服务事业的关心,“十二五”期间,面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作出积极努力,共投入1.8亿元用于养老服务行业,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支撑、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目前全区共有养老机构18家25处,养老床位1691张,与“十一五”比,全区养老机构服务规模有所增长,净增养老机构11处、床位498张;建有社区养老服务站39个,日间照料床位312张;每年投入近200万元为近千名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年均服务老人9200余人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十三五”期间,我们将更加重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将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作为服务民生的重要举措,并已提出了系列措施。您提出的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区基本形成了政策体系,并得到落实。根据您的具体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创新养老服务模式”的建议

  (一)关于“政府积极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养老行业•••适当设立进入门槛”的建议

  在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养老行业上,各级政府已制定了鼓励扶持政策:一是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在用地等政策扶持上,提出“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二是重庆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提出“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等。三是我区按照民政部、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规定,在做好服务的同时,严格审查办理养老机构前置手续,并建立新办养老机构联合现场踏勘机制,严把新办养老机构进入门槛。

  由于养老机构建设管理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越来越高,就渝中区而言,新建养老机构难度越来越大、筹备时间越来越长、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都高、投资回报周期变长、利润变薄,直接导致投资养老的积极性进一步降低,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激发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热情。

  (二)关于“追求养老模式的多样化•••制定不同的服务规范”的建议

  “十二五”以来,渝中区不断加大对民营资本的鼓励扶持力度,并根据其养老服务模式给予不同的政策支持:一是区政府出台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办法(试行)》(渝中府办〔2012〕193号),提出对以自有产权房屋、租用房屋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分别按每张床位4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接收户籍在渝中区的收养老人、休养老人分别按每月每张床位600元、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二是对打开围墙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如民办瑞康养老院、爱心援养老院分别按照社区养老服务站补助标准,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补助及每年4.32-4.8万元的运行补助。三是探索“医养结合”道路,民政局积极加强同卫计委的联系,鼓励支持民办养老院建设“医养结合”型养护院。针对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三种不同养老模式,民政认真执行各级制定的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标准,并正在着手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

  (三)关于“为更好更快的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分担政府养老的负担”的建议

  在机构养老服务方面,我们会定期在渝中区社区服务网公布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在内的各个养老院的空余床位数、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从2013年起我区通过提供低廉场地、给予运营补贴、配套居家养老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等方式,将全区所有公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均交由社会力量运营,为社区老人提供健康讲座、文化娱乐、日间照料、便民服务等到站服务,以及家政、送餐、心理慰藉等上门服务。

  (四)关于“设立专门的行业机构引导民间养老的标准规范建设•••促进企业的发展”的建议

  为更好的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民政局鼓励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单位及从人人员于2013年发起成立渝中区养老服务促进会,搭建起养老服务单位与政府沟通的桥梁。渝中区养老服务业促进会会长由具有近三十年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在其带领下,促进会正在着手进行两项区域标准编制工作:一是编制区域机构养老服务标准;二是编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规范。同时,促进会通过行业管理信息通报方式,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养老行业健康发展。

  (五)关于“在现有养老服务项目内增加日间照顾中心•••提高老人生活质量”的建议

  我区通过政府投入及养老机构打开围墙两种方式,逐步建设具有日间照料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区目前公办福利院竹园分院、李子坝分院、兴隆街分院,民办瑞康养老院、爱心援养老院已打开围墙,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建成具有日间照料功能的2个街道级中心、39个社区养老服务站。

  二、关于“创办社区‘爱心食堂’”的建议

  (一)关于“政府加强政策支持,实施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爱心食堂”的概念较为宽泛,在建设上有两种方式:一是民政局从发展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角度出发,为给辖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就餐服务,在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开设老年食堂。对建在社区养老服务站内的老年食堂在场地装修、设施设备及场地租金方面都由政府给予支持。二是由社区养老服务站整合周边餐饮服务资源,为辖区老人提供服务。目前全区已建有15处老年食堂,平均每天为350人次老人、近200人次社会人士提供餐饮服务。

  为加强对社区老年食堂的规范化管理,我区建立了民政局、街道、社区三级管理责任机制,明确街道、社区“属地管理”职责,将街道、社区对站点的监管纳入考核内容,加强街道、社区对社区养老服务站的监管。制定了民政、街道、社区、行业协会、服务对象五方参与的社区养老服务考评机制。下一步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主动与食药监分局联系,指导、帮助社区老年食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综合利用各种资源,因地制宜新建一批社区老年食堂。

  (二)关于“街道加快整合资源•••将‘爱心食堂’建设纳入社区整体发展规划”的建议

  社区老年食堂以服务老人为主,但不应仅限于为老人或某类特殊老人服务,否则没有持续发展的能力。目前渝中区“三无”、低保、低收入老人已纳入由社区养老服务站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这三类老人可在老年食堂享受全额补贴支付的餐饮服务。考虑到未来老人持续增长的餐饮服务需求,我区在“十三五”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中,将在每个街道建设一处规模较大并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同时加大社区养老服务整合周边现有餐饮资源的力度。

  (三)关于“社区购买社会化服务•••定期对‘爱心食堂’运行情况、环境卫生、食物质量、就餐秩序、服务人员等进行抽查考评”的建议

  目前我区社区养老服务站均通过社会化运营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无社区自主经营情况。下一步,将通过引导养老服务单位摸清社区老年人餐饮服务需求,同时运用现在的考评机制、责任管理机制,加强对社区老年食堂的服务质量考核。

  三、关于“大力推广‘互助式养老’方式”的建议

  (一)关于“积极推广‘互助式养老’方式”的建议

  “互助式养老”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全新的方式。目前社会上已存在这种方式,主要是有稳定收入、较高文化、共同爱好、共同经历、共同志向的特定老人自发形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松散群体,总体来说是居家养老的特殊形式,如目前较为常见的老年人城郊农家乐避暑等。这种形式实质上是志同道合的老人在一起相互照顾、邻里守望,是对家庭养老的补充完善。在方式上,我区主要通过低龄老人和高龄老人结对的方式开展,对相对集中式的互助养老,考虑到场地安全、应急问题,在居住密度上还需予以引导。

  (二)关于“建议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让互助式养老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建议

  2013年区政府出台《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及运行扶持规定(试行)》(渝中府办〔2013〕81号)中,我们已提出对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立或引入为老服务志愿队伍,每月组织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含结对帮扶、慰问等)活动4次以上,每月参与为老志愿服务人数在20人次以上(含20人次)的,奖励标准为600元/月。”,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引导此类互助型养老群体加强同所在社区的联系,社区养老服务站可为其推荐服务资源。

  (三)关于“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搭建‘互助养老’的服务平台•••为广大老年朋友提供各方面的个性化养老服务”的建议

  目前,我区已有“互助养老”平台载体——社区养老服务站。我们将运用“三社联动”工作方法,通过社区移交老年人需求和志愿服务资源,形成定时、定项、定价的服务项目清单,由社区养老服务站组织开展服务项目,对社区老年人需求和服务进行匹配,为辖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老年群体和养老事业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注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此复函已经曹泽沛局长审签。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写在回执单上寄给区政协办公室和我单位,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电话:63765110

  联系人:钟兰英

  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督查室

  渝中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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