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新闻通稿

来源: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08-1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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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渝中区正式出台《渝中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办法》明确,我区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为此,《实施办法》提出了六项重点任务,即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优化经办流程和综合服务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较之前的政策,《实施办法》对部分救助对象特殊疾病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倾斜救助。一是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特殊疾病救助比例从70%调整为9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特殊疾病救助比例从60%调整为80%;年度救助限额从10万元调整为12万元;其他救助对象按照渝中区现有相关规定继续实施特殊疾病医疗救助。二是对规范转诊且在我市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一次性就医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防止返贫监测标准50%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按80%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下一步,渝中区将以《实施办法》为抓手,切实做好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综合保障,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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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渝中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文字解读
一图读懂 |《渝中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政策原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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