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7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渝中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渝中府办〔2020〕28号),为方便有关机构和群众全面了解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来,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利于解决“幼有所育”问题,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从而不断提高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渝中政府高度重视,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结合渝中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一)主要内容。
确立四条基本原则:
一是家庭为主,托育补充。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服务。
二是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是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
四是因地制宜、统筹协作。结合渝中区区情实际,整合各部门优势资源,共同做好服务。
明确5大类15项具体任务:
其中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的有10项,分别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加强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和服务,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以及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设推进、登记备案管理、多样化服务、安全监管、卫生保健和专业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的有2项,分别是全面落实产假政策和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就业帮助;由区住房城市建委牵头的1项,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由区教委牵头的1项,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由区总工会牵头的1项,支持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二)核心举措。
主要通过政策支持、用地保障、队伍建设、信息支撑和社会支持5个方面重点保障15项具体任务顺利实施。其中涉及房地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人才政策、财政奖补政策、金融政策、信息政策和市场政策等,将由各相应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三、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也称“托育机构”,是指为家长提供代为收托养育婴幼儿的服务。文中特指针对3岁以下,且家长不在养育现场的服务机构。
(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暂定标准为月收费不超过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托幼一体化”:具备条件的托儿所或幼儿园在取得相应许可后,将服务范围双向拓展到0-6岁的婴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