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重庆市第一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结合我区实际,形成《渝中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现予公布,并就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实施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认领实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完善办事指南及告知承诺书个性化要素,开展网上办理流程配置,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落实。
二、做好宣传引导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政务服务大厅、“愉快办”网上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大核查力度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与市级有关部门对接,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制定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及时进行事中事后核查,防范行政赔偿风险。
四、加强督促检查
区政府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我区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区司法局要根据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调整情况动态调整我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推动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附件
渝中区第一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一、办理行政事项类 | |||||||||||
序号 |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索要单位 |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
名称 |
类型 | ||||||||||
1 |
思想品德鉴定 |
区教委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思想品德合格、无犯罪记录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 |||||
2 |
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有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 |||||
3 |
就业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用于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地就业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 |||||
4 |
就读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用于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地就读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 |||||
5 |
同意接收证明 |
区司法局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有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
6 |
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 |
区司法局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的实习经历,且考核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
7 |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区司法局 |
司法鉴定人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6年修正)第四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8 |
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区司法局 |
司法鉴定人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6年修正)第四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9 |
资产证明 |
区司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资金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10 |
资产证明 |
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从事法律服务的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 | |||||
11 |
经济状况证明 |
区司法局 |
提供法律援助 |
行政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经济情况符合被援助范围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
12 |
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
区住建委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有办公场所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 |||||
13 |
营运驾驶员的学历证明 |
区交通局 |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执业要求的文化程度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4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 证明 |
区文旅委 |
旅行社设立 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已缴存足额质量保证金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 | |||||
15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 |||||
16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 |||||
17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 |||||
18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确定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9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计量标准器已经检定合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 | |||||
20 |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至少有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 |||||
21 |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授权签字人符合任职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
22 |
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且满足法定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
23 |
检验检测机构对外部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备案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工作内外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
24 |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明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人员、设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
25 |
具有种子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材料和劳动合同 |
区林业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 |||||
26 |
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和机器设备清单 |
区新闻出版局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
27 |
场地使用证明和印刷机器设备清单、采购发票或合同 |
区新闻出版局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
28 |
场地使用证明 |
区新闻出版局 |
发行、放映单位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与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场所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 |||||
29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 |
区消防支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已通过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
二、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类 | |||||||||||
序号 |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索要单位 |
对应办理的服务事项 |
证明用途 | |||||||
30 |
亲属关系证明 |
区公证处 |
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 |
用于办理各类公证事务 | |||||||
31 |
享受供养亲属待遇人员无收入来源证明、在校学生就读证明 |
区人力社保局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用于工伤职工近亲属申领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 |||||||
32 |
参保人死亡证明 |
区人力社保局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用于参保人员非因工死亡后申领抚恤金及丧葬费 | |||||||
33 |
参保人死亡证明 |
区人力社保局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用于办理领待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相关业务 | |||||||
34 |
参保人死亡证明 |
区人力社保局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用于注销已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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