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服务采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服务,除勘察、设计、监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外,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4号)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方案策划、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PPP项目咨询等,具体以项目投资概算批复的内容为准。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下的相关服务,由采购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