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4-00002 发布机构 渝中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11 发布日期 2024-01-0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发文字号 渝中府办〔2023〕53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4-00002
发布机构 渝中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3-12-11
发布日期 2024-01-04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发文字号 渝中府办〔2023〕53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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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预案衔接

1.6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对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水体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分类管理,专家支持、社会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内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渝中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1.5预案衔接

本预案为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和《重庆市渝中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街道、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1.6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1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2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环境事件。

1.6.3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水环境事件。

1.6.4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护、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有关工作组根据情况设立专家组,应急组织机构见附件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市建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及事发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2)。

区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2.1.1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

(3)传达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

(4)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

(5)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

(6)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

(7)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8)当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指挥部后,必须全力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

(2)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

(3)传达指挥部各项命令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

(4)检查督办各部门、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蔓延;

(5)向区委、区政府及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负责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成立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在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现场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2.3现场应急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医学救护组、舆论引导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工作组、社会稳定组。

2.3.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事发街道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收集现场情况,负责信息上报、情况通报,传达上级指示批示。

2.3.2应急处置组

应急处置组:根据事件性质,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分别牵头,事发街道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事态分析,制度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污染源排查、抢险救援;负责关闭污染源、现场污染物清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避免事故扩大和蔓延,消除或减轻水环境污染。

2.3.3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2.3.4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街道牵头,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产、调拨、配送、存放;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生活提供电力、燃气保障,提供应对工作资金保障;提供交通、通信保障。

2.3.5医学救护组

医学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中毒事件等。

2.3.6舆论引导组

舆论引导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权威信息发布,开展新闻宣传报道;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组织媒体和记者采访;拟写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3.7社会稳定组

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商务委、事发街道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封锁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应急物资存放点治安管控;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3.8善后工作组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街道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事发单位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做好死亡人员丧葬;开展相关保险理赔;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2.3.9事件调查组

事件调查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开展评估。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水环境安全监测和共享体系,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区生态环境局通过水环境自动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视频监控、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监控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水质状况;区交通局协调上级通过水文水资源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水文情势;区城市管理局通过饮用水供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涉及的大溪沟水厂供水水质情况;区卫生健康委通过饮用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大溪沟水厂供水水质情况;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要建立健全交通监测体系,利用交通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船舶的通行、通航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要利用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监测辖区企业生产安全情况。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发现可能导致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互通情况。

3.1.2风险预防

(1)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全区各级部门要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水上交通事故预警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对可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

(3)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接受其指导监督;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突发水污染事件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2预警

3.3.1信息收集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主动对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上游区县及市级部门发布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级别,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

3.2.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等级。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升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3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由区政府授权区生态环境局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分析研判、会商基础上,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3.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3)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涉及跨区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2.5预警调整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3.3.1报送途径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也可通过“(023)63832682”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或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分别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3.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3.3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3.4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区应急管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联防联控机制。接到相邻行政区域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政府指示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牵头应对,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寻求帮助和指导。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时,由区政府协调。

4.2响应措施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应急处置组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域和类别,按以下规定协同处置:

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泄漏物料继续进入外部环境,造成事态扩大。

因市政污水管网破裂或其他原因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城管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查明污染原因,做好污水的拦截工作,防止污水继续进入外部环境,造成事态扩大。

企业或生产经营者非正常排污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查明涉事单位和污染来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污染处置。

交通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应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查明泄漏物质种类、数量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车辆运输单位、供货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或港口码头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交通局等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管辖范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确定泄漏源、泄漏货物种类、污染范围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泄漏源,同时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在事故下游水域进行污染物拦截控制,控制污染范围后再处理泄漏物。

应急处置组要组织制订污染处置方案,组织综合救援队伍或其他救援力量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理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受污染环境介质。

4.2.2应急供水保障

大溪沟水厂在接到预警通知后,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等应急措施,当深度处理后水质仍不达标时,应做好水厂间调剂补给或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密度,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4.2.3转移安置人员

社会稳定组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4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加强对受影响区域水质、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取供水应急监测工作。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并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筛选监测指标、明确监测方法、点位布设和监测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仪器设备、船舶、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上下游应制定联合应急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时间与频次,统一监测指标与分析方法,及时共享数据信息,确保上下游区县之间监测数据互通互认。

应急监测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取得足够代表性的监测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目标的不同,应急监测可分为污染态势初步研判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污染态势初步研判阶段,应急监测的目标是尽快确定污染物种类、监测项目及污染范围;跟踪监测阶段,应急监测的目标是快速获取污染物浓度及其变化趋势信息。监测完成后,应当及时编制环境应急监测报告。

1.监测点位

监测断面的布设以准确掌握污染团移动情况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污染物浓度变化为目标,根据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建立监测断面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应急处置工程措施、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点分布情况,一般每10~20公里布设一个控制断面。若污染带超过100公里,可适当增加断面间距。必要时,根据信息发布要求固定若干个控制断面,作为对外发布信息的依据。

断面的布设应考虑交通状况、人员安全等,确保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2.监测频次

应急初期,控制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原则上每1~2小时开展一次监测,其中,各控制断面采样时间应相同。用于发布信息的断面原则上每天监测次数不少于1次。根据处置情况和污染物浓度变化态势进行动态调整。

4.2.5医学救援

医学救护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护。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6市场监管和调控

社会稳定组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加强管理禁止或限制受污染水产品、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中毒事件。

4.2.7舆论引导

舆论引导组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2.8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善后工作组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事件调查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件调查组根据职权划分,按照事件类型、事件等级以及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善后工作组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破坏的水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或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或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应急保障组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级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或有关单位要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落实“找空间、定方案、抓演练”三个要素,编制流域“一河一策一图”,提前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流域、水文、水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污染源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或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版本)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渝中区流域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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