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渝中区消防安全领域服务经济 发展实施办法 》的通知
渝中府办〔2022〕36号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
《渝中区消防安全领域服务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中区消防安全领域服务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统筹做好经济发展与消防安全工作,助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执法、火灾事故调查、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窗口服务
第三条 落实窗口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工作机制,免费为办事人员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
第四条 推行行政窗口业务预约服务和延时错时服务制度,提供工作日延时办理和非工作日预约办理服务。
第五条 除 申报表(承诺书) 、营业执照外,其他申请要件不全的,服务窗口先行受理,提供所缺全部要件的纸质清单、样式和说明,当事人应当在现场检查或核查环节一次性补齐。
第六条 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需要特殊关爱群体的当事人,因行动不便无法现场申报的,可电话申请上门服务。
第三章 消防检查
第七条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其他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强化事后监管。
第八条 已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等场所,内部商户未经二次装修,且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单位统一承担,其内部商户可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强化事后监管。
第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已取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未改变场所面积、功能、用途等条件,仅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信息的,申报时可不再提供消防安全制度、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由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经申报单位盖章确认后直接使用。
第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根据自身需要,主动要求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章 监督执法
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风险等级,合理安排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频次。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较好、消防安全风险低且不存在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社会单位降低检查频次,实现“无事不扰”。
第十二条 对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施行首错不罚。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在消防管理中自主发现问题隐患,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制定并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 实施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合法、适当,采用其他方式可以确保消防安全的,可以视情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火灾隐患整改确有困难的,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整改期限。
第十五条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影响力大、行业代表性高的企业代表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执法检查和评议等活动,监督执法岗位人员每年面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
第五章 火灾调查
第十六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由消防救援站按简易登记开展调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可清理现场。对非当事人主观故意且适用简易登记程序的火灾,可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火灾事故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
(二)单方火灾事故,不涉及其他当事人、无赔偿纠纷,且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五)不涉及保险理赔的;
(六)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以下的。
第十七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 序开展调查,当场制作并送达简易调查认定书,不封闭火灾现场。
(一)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二)没有人员伤亡的;
(三)没有放火嫌疑的;
(四)直接财产损失20000元以下的。
第十八条 除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登记程序和简易调查程序外的其他火灾,按照一般调查程序开展调查,仅封闭与火灾相关区域及部位,并根据勘验进度最大限度缩小封闭范围。
第六章 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提供365日24小时灭火救助类力量调派,规范现场灭火用水,尽最大努力减少火灾水渍损失。
第二十条 除执行特殊警情以外,消防车辆出警只亮警灯,不响警报、不鸣笛,出警返回途中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
第七章 服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组建消防检查、灭火救援和火灾调查等专家组,为企业提供消防管理、隐患整改、应急救援、消防安全状况评价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论证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拟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可申请预检服务,监督检查人员及时开展事前指导服务,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上门指导”,上门服务发现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问题不予处罚,填发指导意见,隐患问题纳入“双随机”重点抽查内容。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利用互联网、语音、视频、信息等形式,开展远程技术咨询和培训指导服务。开展实地检查、演练和培训时,应提前向企业告知,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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