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中府办〔2023〕46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第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明确保护管理单位,将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纳入本区财政预算。
第四条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个人进行保护管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革命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本区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有一定规模、基础设施较完备,在全区有较强影响力的烈士纪念设施。
第六条 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标准:
(一)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
(二)有日常保护管理责任单位,配备专门人员,日常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烈士纪念设施有确定的使用权属,规划布局合理,庄严肃穆,整洁清净;
(四)经常性开展祭扫活动和主题活动,充分发挥“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作用。
第七条 申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函件及自评情况;
(二)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规划、保护管理情况,规划文本、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规划平面图和保护范围证明);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及自身建设等情况;
(四)岗位责任、安全管理等各项内部制度和工作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五)纪念的主要历史事件及安葬的主要烈士的情况介绍,烈士纪念设施褒扬教育主要作用发挥情况;
(六)近三年各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受到各类表彰和评比情况(没有可不提供);
(七)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报评定区级烈士纪念设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评申报。由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报并附相关材料。
(二)材料评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材料进行评审,对需要补充材料的,提出补充材料办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三)实地核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宣传、文化旅游、财政、党史研究、检察机关等部门进行实地勘查考评,提出审核建议。
(四)提出拟办意见。对拟同意确认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拟办意见。
(五)审批公布。区人民政府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材料进行审批,批准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区人民政府公布。
(六)备案。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相关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第九条 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明确保护力量和管理责任,按照庄严、整洁、规范的原则加强修缮保护。
第十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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