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渝中区出台了《重庆市渝中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区县级对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评定等程序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区现有烈士纪念设施8处,均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其中烈士纪念碑6处,散葬墓1座,烈士雕像1座。亟须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前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发送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区级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以及社会民众意见建议,共收到修改意见3条,及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核和完备性审核。经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做好我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符合《办法》规定的3种基本条件之一:1.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革命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2.为纪念在本区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3.有一定规模、基础设施较完备,在全区有较强影响力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评定区级烈士纪念设施。
五、主要内容
评定区级烈士纪念设施需要纳入了当地建设整体规划、有专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权属明确,规划建设手续合规,作用发挥明显。
某烈士纪念碑管理单位申报评定区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向牵头评审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关于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函件及自评情况;(二)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规划、保护管理情况,规划文本、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规划平面图和保护范围证明);(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及自身建设等情况;(四)岗位责任、安全管理等各项内部制度和工作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五)纪念的主要历史事件及安葬的主要烈士的情况介绍,烈士纪念设施褒扬教育主要作用发挥情况;(六)近三年各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受到各类表彰和评比情况(没有可不提供);(七)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地址:渝中区七星岗街道和平路1号星河城商务大厦5楼;办公电话:63001692;办公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对拟同意确认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栏目(链接地址:https://www.cqyz.gov.cn/zwxx_229/gggs/)公示10个工作日。批准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栏目(链接地址:https://www.cqyz.gov.cn/zwxx_229/gggs/)进行公布。
六、核心政策问答
问:我区烈士纪念设施的现状如何?为什么制定本《办法》?
答:目前,我区现有烈士纪念设施8处,均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其中烈士纪念碑6处(邹容烈士纪念碑、张培爵烈士纪念碑、四川革命先烈纪念碑、重庆市消防人员殉职纪念碑、人民警察张国富烈士纪念碑、辛亥革命十先烈纪念碑),散葬烈士墓1座(苏军烈士墓),烈士雕像1座(杨闇公烈士铜像雕塑)。亟须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办法》。
问:《重庆市渝中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所称的烈士纪念设施指哪些?
答:《重庆市渝中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所指的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例如:渝中区浮图关公园内杨闇公烈士铜像雕塑就是为纪念大革命时期被军阀杀害而壮烈牺牲的中国共产党重庆地方执行委员会书记杨闇公烈士而建。
问:符合哪些基本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
答:《重庆市渝中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一是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革命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是为纪念在本区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三是有一定规模、基础设施较完备,在全区有较强影响力的烈士纪念设施。
问: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标准是什么?
答:一是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二是有日常保护管理责任单位,配备专门人员,日常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三是烈士纪念设施有确定的使用权属,规划布局合理,庄严肃穆,整洁清净;四是经常性开展祭扫活动和主题活动,充分发挥“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作用。
问:申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是关于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函件及自评情况;二是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规划、保护管理情况,规划文本、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规划平面图和保护范围证明);三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及自身建设等情况;四是岗位责任、安全管理等各项内部制度和工作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五是纪念的主要历史事件及安葬的主要烈士的情况介绍,烈士纪念设施褒扬教育主要作用发挥情况;六是近三年各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受到各类表彰和评比情况(没有可不提供);七是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八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申报评定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由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单位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定:1.自评申报。由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报并附相关材料。2.材料评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材料进行评审,对需要补充材料的,提出补充材料办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3.实地核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宣传、文化旅游、财政、党史研究、检察机关等部门进行实地勘查考评,提出审核建议。4.提出拟办意见。对拟同意确认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拟办意见。5.审批公布。区人民政府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材料进行审批,批准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区人民政府公布。6.备案。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相关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七、专家视角
重庆市渝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刘锋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烈士褒扬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强调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为做好新时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渝中区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渝中区现有烈士纪念设施均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旨在完善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评定等程序,进一步提升渝中区烈士纪念设施精细化、规范化保护管理水平。办法对评审对象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发展规划、经费保障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对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申报评定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下一步,渝中区将进一步落实具体工作,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积极作用。”
八、名词解释
《办法》涉及的专业名词解释如下:烈士纪念设施,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