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329号令)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中府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经我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专项维修代管资金使用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中房〔2014〕12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