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价背景
2010年,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09〕456号)精神,我区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一级幼儿园400/生·月、二级幼儿园300/生·月、三级幼儿园200/生·月、未定级或未达等级120/生·月。
2021年1月,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号),调整了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文件要求,渝中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起草了《重庆市渝中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令)规范了定价程序。
2.《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市级定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号),提出了各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政府最高指导价标准内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间的要求。
三、价格调整主要内容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要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市级定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水平。3月1日,区发展改革委与区财政局、区教委会商后决定对我区12所公办幼儿园近3年生均教育成本进行测算后确定我区政府指导价,并聘请重庆中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测算机构。根据测算结果,渝中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教委联合确定了保教费收费标准。
根据集体商议结果,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一、二、三级、未定级或未达等级幼儿园分别调整到600元、500元、400元、200元(备注:1.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2.寄宿制(含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3.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四、价格政策的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