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起草了《重庆市渝中区网约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公众更好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近年来渝中区成为全国热门旅游城市之一,每年上千万游客进入我区并在我区住宿,使我区的网约房数量急剧攀升,网约房市场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是,网约房属于数字新兴产业,其上位法明确规定的缺乏导致网约房开设混乱,部分网约房的开设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甚至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以及个人生命健康安全。此外,渝中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网约房的管理存在权责不明、界限不清的局面,增加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完善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职责,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要明确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建设行业自律机制。要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要加强数字经济发展的理论研究,就涉及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解决我区网约房管理难题,我区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2012年10月26日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8年4月27日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公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发布);
7.《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8年3月19日公布)。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该办法的起草目的、适用范围、网约房以及网约房平台公司进行了界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明确重庆市渝中区各政府部门对监督和管理网约房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三章“网约房报备条件和程序”,主要规范网约房经营条件、报备材料及程序、退出经营程序;
第四章“网约房经营者责任”,明确网约房经营者在经营网约房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规范网约房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第五章“网约房平台公司责任”,明确网约房平台公司在网约房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应承担的监管职责;
第六章“网约房住宿人员责任”,明确入住网约房的相关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当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平台公司、网约房入住人员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义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明确已经开展网约房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履行报备程序,以及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