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来源:区文化旅游委 发布时间:2024-02-28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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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支队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科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法制科负责渝中区文化综合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

(四)相关执法科室提出集体讨论建议,且支队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五)在全区行业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案件

(六)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承办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法制科进行审核。

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九条法制科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支队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也可以会同各执法科室深入调查。

第十一条法制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执法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科审核完毕,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科室。

第十四条承办科室收到法制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承办科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承办科室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总队法规处或者区司法局申请法制指导。

第十六条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应当采用会议形式。集体讨论会议由支队领导、法制科、承办案件的执法科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参加。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集体讨论会议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三)法制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能够形成统一意见的按照集体统一意见执行,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执法决定,少数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五)集体讨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应当核实会议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八条集体讨论采用全过程文字记录,同执法文书一并归档入卷。

第十九条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报区文旅委办公会集体研究,根据委办公会意见由案件承办科室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案件承办科室、法制科、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案由


承办部门


当事人


执法人员


报送日期

承办部门

决定意见

一、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决定意见:

法制部门

审核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执法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情况:

审核意见: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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