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来源:区文化旅游委 发布时间:2024-02-2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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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执法支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支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渝中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支队要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章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执法支队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权限。公示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并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等;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执法支队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等,对第五条所列事前公开内容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佩戴或出示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发的重庆市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九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类别、执行的依据、权限、条件、程序和方式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作技术处理后公开。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行政执法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应当制定支队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公开工作细则,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法〔2015〕58号)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五条要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公示平台、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以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为补充,积极探索运用APP等多种公开渠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

第四章公示方式和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支队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本级政府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开;

(三)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开;

(四)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开;

(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六)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和监督的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有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开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二十二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有关执法信息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公开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是指支队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的执法决定文书。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处罚结果及本机关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见附件1)

  第四条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部门、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强制措施内容及本机关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属于《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主要公示载体为行政执法平台和区政府网站,条件成熟时,综合运用微博、微信、APP等多种公开渠道公开决定文书。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按支队公文办理规定,履行审查、审核程序,经支队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公示。

第九条 各执法科室,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报《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审批表》(见附件2)。

  第十条 支队法制科按照职责做好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决定书文号

相对人名称

案由(事由)

处罚类型

处罚结果

决定日期

实施机关

附件2:

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审批表

案件名称

当事人

行政执法文书编号

行政执法决定日期

案件承办人

处理意见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不公开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开方式

□政府信息网□公示栏□其他方式

承办人:年月日

审核程序

承办科室

审定意见

年月日

法制科

审核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年月日

支队领导

审批意见

年月日

发布方式

□政府信息网□公示栏□其他方式

发布时间:

发布人:年月日

发布人:年月日

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文化市场执法公示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推进支队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支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支队对拟主动对外公开执法信息的审核。

第三条执法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执法信息内容,在公开前进行预先审核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审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前应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审批表》。

  第六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行政执法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八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由支队由案件承办科室在做出处罚决定后3日内填报《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审批表》,法制科对公示内容进行认真校对和审核,经负责人逐级审定后由法制科进行公示。

第九条综合科负责公示相关的以下工作:

(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二)定期向社会征集对执法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完善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三)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信息工作;

  第十条法制科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执法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二)执法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执法信息的公开形式、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四)执法信息的内容是否准确、用语是否规范;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法制科对公开的执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更新。

  因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信息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法制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执法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综合科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对不按要求填报公示审批表、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追究负责人、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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