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执法支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其执法人员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以及文字记录等手段,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方式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即通过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法制科负责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各执法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文书和影像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行政执法工作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存在以下执法环节或情形的,必须在文字记录的同时,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一)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取证的;
(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三)实施听证的;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申请有关司法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
(五)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
(六)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的;
(七)存在其他应当进行音像记录情形的。
第七条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统一使用文化和旅游部规定的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检查监督行为确无相应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第八条行政处罚、执法检查过程中的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各环节执法文书记载内容及制作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应在案件终结审批表、集体讨论记等文书中载明。
第九条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录像机、照相机等音像设备为记录载体的,执法人员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必要时应予以明确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第十条以音像设备记录执法行为过程的,应当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未及时予以固定的,案件终结前应予以固定,并随案件档案归档。
第十一条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二条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及归档管理制度,实行分类存储,严格管理。由具体执法人员按照内部执法机构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进专用存储器。
第十三条执法案卷、执法文书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进行保存(见附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所有记录一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各执法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文书保管和记录信息采集。在进行执法记录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音像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由综合科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法制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 类别 |
执法 项目 |
记录事项 |
记录 |
执法时限要求 |
执法部门 |
记录人 |
开始记录时间 |
记录过程 |
结束记录时间 |
执法记录方式 |
储存 |
储存 |
1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进入被检查企业 |
执法现场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进入企业前 |
执法人员到达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物的过程 |
检查结束后 |
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不少于6个月 |
2 |
现场检查 |
出示执法证件 |
执法现场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进入企业前 |
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当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过程 |
检查结束后 |
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不少于6个月 | |
3 |
现场检查 |
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执法目的 |
执法现场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进入企业前 |
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来意, 并使用“我们是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委(体育局)的行政执法人员 × × × 、 × × × , 证件号码为× × × × 、 × × × × , 这是我们的证件。 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予以配合” 等规范用语的过程 |
检查结束后 |
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不少于6个月 | |
4 |
现场检查 |
实施现场检查 |
执法现场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进入企业前 |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的文件资料和相关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过程 |
检查结束后 |
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不少于6个月 | |
5 |
现场检查 |
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
执法现场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进入企业前 |
根据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安全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法送达文书的过程 |
检查结束后 |
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不少于6个月 | |
6 |
现场检查 |
按期组织复查 |
执法现场 |
到期后10日内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复查开始时 |
从企业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企业按期完成整改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者未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逾期未整改的,由2名执法人员填写《安全事故隐患复查意见书》并宣读执法文书,交付当事人,作出进一步处理的过程 |
复查结束后 |
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不少于6个月 | |
7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 |
出示执法证件 |
执法现场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调查取证开始前 |
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过程 |
调查取证结束后 |
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8 |
调查取证 |
调取原始凭证 |
执法现场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调查取证开始前 |
案件调查人员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并由出具证据的企业、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过程 |
调查取证结束后 |
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9 |
调查取证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执法现场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前 |
向相关单位制作并送达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现场核对确认证据名称和数量,执法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上签字,并在7日内依法作出有关处理决定的过程 |
证据保存结束后 |
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10 |
调查取证 |
现场勘验取证 |
执法现场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现场勘验取证前 |
案件调查人员为查明案情,依法对违法事实的现场或者场所、物品等进行检查和勘验,并记载检查勘验情况的过程 |
勘验取证结束后 |
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11 |
调查取证 |
询问有关人员 |
询问地点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询问开始前 |
记录执法人员为查明案情,依法向案件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知情人员告知有关权利、进行调查询问、签字确认的过程 |
询问结束后 |
视频监控、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12 |
调查取证 |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办公场所执法现场 |
告知后3日内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陈述申辩开始前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过程 |
陈述申辩程序结束后 |
视频监控、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13 |
行政处罚听证 |
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 |
送达地点 |
听证7日前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送达通知书时 |
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的过程 |
送达完成后 |
视频监控、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14 |
行政处罚听证 |
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听证场所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书记员 |
听证开始前 |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案由与听证纪律、核对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告知相关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的过程 |
听证结束后 |
视频监控、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15 |
行政处罚听证 |
案件调查人员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
听证场所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书记员 |
听证开始前 |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的过程 |
听证结束后 |
视频监控、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16 |
行政处罚听证 |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
听证场所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书记员 |
听证开始前 |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 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证据材料的过程 |
听证结束后 |
视频监控、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17 |
行政处罚听证 |
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
听证场所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书记员 |
听证开始前 |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的过程 |
听证结束后 |
视频监控、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18 |
行政处罚听证 |
双方相互辩论 |
听证场所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书记员 |
听证开始前 |
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互相辩论的全过程 |
听证结束后 |
视频监控、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19 |
行政处罚听证 |
最后陈述 |
听证场所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书记员 |
听证开始前 |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的过程 |
听证结束后 |
视频监控、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20 |
行政处罚听证 |
宣布听证结束 |
听证场所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书记员 |
听证开始前 |
听证主持人确认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再无陈述申辩事项,宣布听证结束的过程 |
听证结束后 |
视频监控、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21 |
行政处罚听证 |
当事人确认《听证笔录》 |
听证场所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书记员 |
听证开始前 |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的过程 |
听证结束后 |
视频监控、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22 |
文书送达 |
直接送达 |
送达场所 |
送达时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送达开始前 |
执法文书当场或7日内送达,并由2名执法人员宣读执法文书,交付当事人或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过程 |
送达结束后 |
视频监控、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23 |
文书送达 |
留置送达 |
送达场所 |
送达时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送达开始前 |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时,2名以上执法人员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的过程 |
送达结束后 |
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24 |
特殊情况处理 |
执法人员遇拒绝、阻挠执法等特殊情形 |
执法现场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特殊情况出现时 |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遇拒绝、阻挠执法等特殊情形,依法实施警示、报警或报告当地政府等现场处置的过程 |
特殊情况处置后 |
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2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决定 |
向当事人告知查封扣押决定 |
查封、扣押地点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查封、扣押开始前 |
2人行政执法人员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宣告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的过程 |
查封、扣押结束后 |
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26 |
查封、扣押物品核实确认 |
查封涉案物品时,对拟查封物品的具体情况认真清点核实和确认。 |
查封、扣押地点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查封、扣押开始前 |
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予以查封、扣押,并当场清点、核实、确认,在《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签字的过程 |
查封、扣押结束后 |
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
27 |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解除并清点确认查封、扣押物品 |
查封、扣押地点 |
适时 |
各执法科室 |
执法人员 |
解除查封、扣押开始前 |
经调查后,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当场清点、核实、确认查封扣押物品的过程 |
解除查封、扣押结束后 |
便携设备 |
专用储存器 |
与案卷保存时间相同 |
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及归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渝中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支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支队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支队法制科应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
支队各执法科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
第五条支队在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时,应统筹考虑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需要,按照统一标准加强相关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执法科室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储存设施、设备。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七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重庆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应予以保存。
第十条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支队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科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报备。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予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五)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支队各执法科室应按照文旅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规则〉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备份。
第十六条支队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