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4-03-04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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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9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将本机构的主体资格、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及其救济途径,监督举报等事项采用相应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谁执法,谁公示的主体责任制。具体的公示义务,由本机构归责的相关科室具体履行。

第四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依法、真实、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需作适当处理后才能对外公示。

第五条 主动公开本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双随机检查内容等信息。

因本机构接受区卫健委委托执法,还要对委托执法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对执法依据的公示,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市政府规章、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规范以及卫生健康标准与技术规范等。

同时按照行政权力清理规范的总体要求,制定并公布详细的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包括前款依据的种类、全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等。

第七条 公示行政执法具体程序,编制并公开本机构的服务指南、办事程序、执法流程,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条件、办理时限、救济方式和投诉渠道等内容。

根据本机构内设科室、执法岗位和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将本机构的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采取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执法岗位的职权责任及工作时限等明细化,接受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本机构全部执法人员信息公示,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着装照、身份性质、职务、执法岗位、执法类别以及执法证件的核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

第九条 公示全部的执法文书样本,并对每种执法文书的用途作必要说明。对当场制作并送达当事人的执法文书,予以标明。

对外执法时作出的行政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 结合本机构实际工作需要,主要采用下列方式公示相关内容:

(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规范着装,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场所显要位置设指示牌、公示栏,悬挂行为规范、工作规范等;

(三)在办公场所的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通过设置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方式,公布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依托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明确公众查询渠道,并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五)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发布信息和公告等;

(六)使用短信平台、二维码、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

(七)利于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其他方式和途径。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行为作出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资源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或证件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后,应当每季度公示机构名称、营业地址、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分情况和不良记分时间等信息。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进入或退出重点监管对象应当及时公示单位名称、地址、列入或退出重点监管对象的事由、列入或退出的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 相对人要求本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或解释的,由内部归责科室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必须予以说明、解释,提供足够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原信息公示平台撤下,或更新为新的执法信息。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未及时公示和公示错误的,视具体情况由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对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中故意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机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和违规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23-63310666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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