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03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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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委托事项

名称

委托

单位

受委托街道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政处罚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

(一)警告

(二)罚款

(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2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

(一)警告(二)罚款

(单位处五千元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3

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

(一)警告(二)罚款

(单位处五千元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4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

罚款

(单位处五千元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5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

罚款

(单位处五千元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6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

罚款

(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7

对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

罚款

(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8

对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

罚款

(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9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

(一)警告(二)罚款

(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10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

罚款

(单位处五千元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11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

(一)警告

(二)罚款

(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12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

(一)警告

(二)罚款

(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13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行政处罚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

罚款

(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14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行政处罚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

罚款

(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1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

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四)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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