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因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公安部门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依据规定将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名单如下:
序号 |
姓名 |
档案编号 |
证芯编号 |
注销原因 |
注销时间 |
1 |
耿邦杰 |
5102****8157 |
50800****4078 |
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
2023年5月23日 |
渝中区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