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渝中区物业区域城市燃气管道 “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渝中区住建委 发布时间:2024-04-2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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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排查和整治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风险和用户安全风险,构建以数字化手段推动燃气规、建、管、运、服一体化管理,按照市、区两级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以下称专项治理),为全面排查整治我区物业区域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根据《渝中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总体方案》,结合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配合区经信委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全覆盖排查,开展物业区域内物业企业自用燃气设施自查整改,隐患整治率100%;公共燃气设施巡查报告、配合燃气公司对用户表后燃气设施检查全覆盖。

二、工作职责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成立物业区域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全面负责燃气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负责本单位自用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整改,指派专人配合燃气公司及有关部门对所管区域内公共燃气设施和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查和隐患整治。

一是排查整改自用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自用燃气场所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灭火器材是否齐备有效、逃生通道是否被占用等;落实自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二是建立物业区域内公共燃气设施巡查报告制度,对巡查发现存在的公共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和燃气公司,必要时报告区经信委;三是排查物业区域排水管道和燃气管道间距是否不足、是否存在交叉、是否将存在的问题报告属地街道和燃气管理单位;四是配合燃气公司以及有关部门对燃气用户表后设施安全检查,并配合燃气执法部门督促燃气用户整改存在的隐患。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物业区域城市燃气管道全覆盖排查整治。一是开展排水管线等地下相邻空间联合排查,重点排查排水管线是否有燃气管线横穿、占压等隐患,是否落实安全措施穿越、交叉燃气管道,是否建立排水管线地下空间可燃气体安全检查检测制度、是否安装使用智能监测设备等隐患;二是开展防范第三方破坏全覆盖排查(包括委外作业),全面排查从事禁止开展的作业活动,未核实燃气管道现状、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未落实保护措施,未落实旁站监督、巡查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可能导致燃气管道破坏的其他隐患。严格督促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作业方,落实经燃气经营企业审核通过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防范圈围、占压燃气管道设施及形成不良用气环境等问题;三是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责任的,要立查立改,对拒不整改的,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二)开展单位用户使用安全隐患全覆盖排查整治。开展单位用户(含本单位)燃气安全全覆盖排查整治(排查要点详见附件1),消除瓶、阀、管、灶、用气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单位用户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宣传培训,建立健全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燃气使用安全水平。

(三)开展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配合燃气主管部门,对老旧物业小区公共燃气管道设施进行改造。

(四)排查隐患限期整改。各物业服务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属于企业职责范围的,要逐一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方案、整改时限、整改措施,严格隐患整治闭环管理,排查人、整改责任人对整改完成情况联合验收并签字确认存档;对属于燃气经营单位和燃气用户职责范围的,巡查人、报告人要填制燃气隐患报告单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和燃气管理部门,并备份存档备查。各企业要建立《物业区域燃气设施安全排查整改报告工作台帐》(详见附件2),于每月25日前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步骤

本次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集中整治时间为20244~12月,之后转为常态治理。

(一)全面排查阶段(4~7月)。一是各企业积极开展专项治理排查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公共燃气设施和管线相邻空间排查,建立隐患台账,报告属地街道和燃气管理部门,持续开展第三方破坏排查;二是各企业在4月底前完成本单位自用燃气设施(包括食堂、锅炉、取暖等)全覆盖排查,摸清燃气管道、报警装置、熄火保护装置、油烟净化装置、排烟烟道以及用气场所消防等设施底数并建立清单,并对查出的隐患要立查立改、闭环管理。

(二)隐患报告整治阶段(4~11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查出的风险隐患,属物业服务企业职责范围的要积极开展立查立改,全面完成整治;属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用户的,要报告燃气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区经信委开展全链条监管执法,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三)总结经验建立常态治理制度阶段(12月)。各企业按照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总结经验,完善自用燃气管理制度和公共燃气设施巡查报告制度,建立常态治理机制,做好迎接专项治理检查验收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自用燃气设施整改措施和公共燃气设施巡查报告制度,明确专人专项负责,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二)强化信息收集报送。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导督促物业企业对自用燃气设施自查自改,建立公共燃气设施巡查报告制度,负责督促物业企业建立和报送《物业区域燃气设施安全排查整改报告工作台帐》。请各街道办事处将工作台帐汇总后于每月(4—12月)月底之前报送至区住建委物业科。

我委将加大监管力度,对自用燃气设施整改不力的企业,移送燃气执法部门查处;对公共燃气设施履行巡查报告职责不到位的企业,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信用平台。

联系人:吴政刚;联系电话:023-63848017

附件:1.单位用户燃气使用安全排查要点

2.物业区域燃气设施安全排查整改报告工作台帐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2024422

附件1

单位用户燃气使用安全排查要点

一、单位用户燃气具隐患

(一)单位用户表后工程改造未向燃气公司报备或未组织验收。

(二)燃气具超期使用或安装使用不规范,单位用户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

(三)燃气具、调压器、软管、气瓶等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3C认证,或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未使用燃气专用软管;软管老化、龟裂或超期使用;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使用接头三通;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地面等。

(五)使用禁止使用的50千克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

(六)热水器超期使用,无烟道或者烟道安装不规范等。

二、单位用户消防设施隐患

(七)用气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未安装或安装使用不规范、或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八)用气场所人员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用气场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九)用气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

三、单位用户用气环境隐患

(十)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地上密闭或半密闭场所使用燃气,未按规范设置自动切断阀、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独立送排风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十二)瓶装燃气用户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或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或瓶装燃气气瓶置于室内用餐场所。

(十三)同一用气场所使用管道天然气、瓶装燃气等两种及以上气源。

(十四)燃气使用场所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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