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2024)》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4-09-2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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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渝中区工资津贴补贴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停止向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金,拟废止《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渝中卫计发〔2018134号)》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渝中实际,我委起草了《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2024)》,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1日。期间,可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委。电话:63703129、63708120。

附件: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2024)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附件

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2024)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进行奖励或扶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1、户籍在渝中区的失业、无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户籍在渝中区的企业退休职工。

2、渝中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发生死亡或残疾的低保家庭。

第二部分  奖励与扶助

第三条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已明确规定的奖励与扶助内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分别给予年老一次性奖励金500元。

第五条 低保独生子女父母扶助金:本区户籍并享受低保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发生死亡或残疾(三级及以上),且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49周岁前(丧偶现无配偶、离婚现无配偶的单亲家庭或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本人年满49周岁前),每人每月在享受原低保金基础上再增发50元扶助金。女方年满49周岁后,可办理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不再享受本扶助金。

第六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慰问:对已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国家传统节日等节点,以及生病住院期间,给予精神关怀和物质慰问。

第三部分  经费渠道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金:由财政经费统一保障。

第八条 低保独生子女父母扶助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慰问经费:由财政经费统一保障。

第四部分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原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规定全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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