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木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龚小勇(510224******** 6731)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本人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经审核,发现龚小勇与安徽木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及《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止龚小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待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制发《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渝中人社伤险中字〔2025〕2号),并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被退回。经多方联系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9栋106;联系电话:023-63707302)领取《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渝中人社伤险中字〔2025〕2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