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木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龚小勇(510224******** 6731)于2025年12月23日向我局提出本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受理后,经审核,需要你单位对下列证据材料进行举证:1. 龚小勇与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证明材料和你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及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证据或证明材料;2. 龚小勇在2024年3月15日16时左右,在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壮丽三峡基本陈列改陈深化设计及施工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不是因从事你单位工作而受伤的证据或证明材料。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制发《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渝中人社伤险举字〔2026〕1号),并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被退回。经多方联系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9栋106;联系电话:023-63707302)领取《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同时,请你单位在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供举证材料。你单位逾期不提供举证材料,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渝中人社伤险举字〔2026〕1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