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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少钦(512223********6177)于2025年9月24日向我局提出本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经审查,彭少钦于2025年5月9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我局于2026年2月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认字〔2026〕262号),并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被退回。经多方联系无果,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9栋106室;联系电话:023-63707302)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同时,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认定工伤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认字〔2026〕262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