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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国(510224********2619)于2025年11月25日向我局提出本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经审查,我局认为刘祥国于2023年12月27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我局于2026年2月2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认字〔2026〕341号),并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被退回。经多方联系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9栋106室;联系电话:023-63707302)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同时,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认定工伤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认字〔2026〕341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