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参保人: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3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35号)规定和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已解除重庆润和大药房有限公司、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临江门连锁店、重庆市渝中区飞兰药店、重庆同寿堂大药房、重庆朗祥药房有限公司渝中区人民路分公司、文伟业西医内科诊所的医保服务协议,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现予以公布(附件: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特此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